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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指导思想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艰苦奋斗、执政为民。
重点
以增强执政意识、提高执政能力为重点,推动学习型政党、学习型社会建设,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思想政治保证、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教育培训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应遵循的原则
以人为本,按需施教;全员培训,保证质量;全面发展,注重能力;联系实际,学以致用;与时俱进,改革创新。
管理体制
全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行在党中央领导下,由中央组织部主管,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工作部门分工负责,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的体制。
教育培训对象
干部教育培训的对象是全体干部,重点是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及其后备干部。
教育培训机构
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体系。充分发挥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学院在干部教育培训中的主渠道作用。
培训种类
在职期间的各类岗位培训;晋升领导职务的任职培训;从事专项工作的专门业务培训;新录(聘)用的初任培训;其他培训。
培训内容与方式
以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文化素养和技能训练等为基本内容,并以政治理论培训为重点。综合运用组织调训与自主选学、脱产培训与在职自学、境内培训与境外培训相结合等方式。
培训经费
干部教育培训经费列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随着财政收入增长逐步提高,保证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需要。
培训待遇
干部在参加组织选派的脱产教育培训期间,一般应享受在岗同等待遇。
培训教材
干部培训教材建设应当适应不同类别干部教育培训的需要,着眼于提高干部的综合素质和能力,逐步建立开放的、形式多样的、具有时代特色的教材体系。
坚持干部培训教材的开发与利用相结合,做到一纲多本、编审分开。
培训师资
按照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原则,建设高素质的干部教育培训师资队伍。
建立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干部教育培训师资库,实现资源共享。
培训学时
省部级、厅局级、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每5年应当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者经厅局级以上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累计3个月以上的培训。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1年内完成培训。其他干部参加脱产教育培训的时间,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确定,一般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
考核
建立干部教育培训的考核和激励机制。将干部的教育培训情况作为干部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干部教育培训考核的内容包括干部的学习态度和表现,掌握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文化知识和技能的程度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等。
纪律
干部在参加教育培训期间违反有关规定和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监督
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干部所在单位和干部本人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自觉接受组织监督、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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