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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家庭成员 指期末家庭人口,包括当年迁入(或出生)的人口,不包括当年迁出(或死亡)的人口。 文化程度 指截止报告期末本人接受国内外教育所取得的最高学历或现有文化水平所相当的学历,包括大学本科、大学专科、中专、高中、初中、小学等。凡通过自学或其他方式经考试合格的,分别归入相应的文化程度。不包括未按国家教委的教学大纲培训或只是学习单科的人员,这些人员一律按原文化程度统计。 大学本科 指接受最高一级教育的大学本科、硕士、博士研究生的毕业、肄业及在校生。包括通过自学和进修大学课程,经考试取得大学本科证书以及按照国家教委颁布的大学本科教学大纲进行授课的广播电视大学、厂办大学、高等院校举办的函授大学、夜大学和其他形式大学的毕业、肄业及在校生。 大学专科 指接受最高一级教育为大学专科的毕业、肄业及在校生。包括通过自学,经国家统一举办的自学考试取得大学专科证书以及按照国家教委颁布的大学专科教学大纲进行授课的广播电视大学、厂办大学、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大学、夜大学和其他形式大学的毕业、肄业及在校生。 中专 指接受最高一级教育为中等专业学校的毕业、肄业及在校生。 高中 指接受最高一级教育为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包括相当于高中的技工学校)的毕业、肄业及在校生。 初中 指接受最高一级教育为初中程度(包括相当于初中的技工学校)的毕业、肄业及在校生。 小学 指接受最高一级教育为小学程度的毕业、肄业及在校生。也包括未上过学,但识字1500个以上,能阅读通俗书报,能写便条,达到扫盲标准的人。 其他 指6及6周岁以上,不识字或识字不足1500个,不能阅读通俗书报,不能写便条的人。不包括正在小学读书的在校学生。 行业 指就业人口所从事工作的行业。划分行业的基本单位,一般应指在行政上、经济上独立的单位。行业的分类按企业、事业单位、团体或个体从业人员从事的生产或其他经济活动性质的同一性进行,不按各单位所属的行政主管系统分类。例如,工业系统所属的独立核算的销售门市部,应划为商业,不应划为工业;个体劳动者从事手工业品制造,应划为制造业,不应划为商业或其他行业。 就业情况 分为国有经济单位职工、城镇集体经济单位职工、其他各种经济类型单位职工、城镇个体经营者、城镇个体被雇者、离退休再就业人员、其他就业者、离退休人员、丧失劳动能力者、家务劳动者、待业人员、待分配者、在校学生、待升学者和其他非就业者。 ⑴国有经济单位职工 指在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的各种人员。不包括离退休再就业人员。 ⑵城镇集体经济单位职工 指在城镇集体企业、事业及其管理部门中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的各种人员。不包括离退休再就业人员。 ⑶其他各种经济类型单位职工 指在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和港澳台经济、其他经济单位中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的人员。不包括离退休再就业人员。 ⑷城镇个体经营者 指个人参加生产劳动,生产资料和产品(或收入)归个人所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领取“个体营业执照”的城镇劳动者,包括私营企业主。 ⑸城镇个体被雇者 指被个体经营者雇用,由个体经营者(包括私营企业主)发给劳动报酬的人员。 ⑹离退休再就业人员 指离退休后被原单位聘用,领取补差或补贴收入的人员,以及到其他单位重新就业(包括干个体)的人员。 ⑺其他就业者 指上述6项之外的其他就业者,如保姆。 ⑻离退休人员 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离开或退出生产或工作岗位,正式办理了离休或退休手续并享受离休或退休待遇的人员。 ⑼丧失劳动能力者 指在劳动力年龄(男16-60岁、女16-55岁)内,由于先天的生理缺陷或因伤病失去了谋生能力的人员。 ⑽家务劳动者 指在劳动力年龄内,不打算就业,只在家庭从事家务劳动的人。不包括虽从事家务劳动,但有就业倾向的待业人员、丧失劳动能力者、待分配者等。 ⑾待业人员 指在劳动力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无业而要求就业并在城镇基层政权组织进行登记的人员。 待业人员包括: 社会青年 指城镇年满16岁至25岁的初高中毕业生中未能升学、参军,具有劳动能力、无业而要求就业并进行登记的人员。 失业人员 指由于各种原因失业,要求就业并进行登记的人员。 其他 指社会青年以外,年龄在25岁至男60岁、女55岁以下,具有劳动能力、无业而要求就业并进行登记的人员。 待业人员不包括待分配者;待升学者;在调查时点已参加国有或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的临时工、合同工、计划外用工、季节工、轮换工;仅有部分劳动力,需要特殊安排的盲聋哑残人员以及丧失劳动能力者;个体劳动者和家务劳动者。 ⑿待分配者 指等待国家统一分配的大学、中专、技工学校毕业生,等待安置工作的复员转业军人。 ⒀在校学生 指在各类学校学习的人员。 ⒁待升学者 指等待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以及为考大学而在家复习功课的高中毕业生。 ⒂其他非就业者 指16岁以下的非在校学生,以及60岁以上男性及55岁以上女性中非离退休或离退休再就业者。 职业 指就业人员所从事的具体工作,职业分类以GB6565-86为准。职业分类以就业者本人所从事的工作性质的同一性进行划分。这种分类不考虑行业,如农场的炊事员和工厂的炊事员都是服务性工作人员。凡从事一种以上职业的就业人员,应填报其工作时间最长的那项职业,具体工作应按当前实际从事的工作填报。例如,生产工人长期脱产搞统计工作,应登记为“车间统计员”。因伤、病、休假、脱产学习、企业调整暂时未能工作的,应按原来从事的工种填报。学徒工按学习的工种填报。 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包括科学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农林技术人员,科学技术管理人员和辅助人员,飞机和船舶技术人员,卫生技术人员,经济业务人员,法律工作人员,教学人员,文艺体育工作者,文化工作人员,宗教职业者。 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业单位负责人 指具有工程师级以上职称,同时担任行政负责人的人员。 办事人员和管理人员 包括行政办事人员,政治、保卫工作人员,邮电工作人员,其他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无专业职称也无大学或中专文化程度的经济管理专业人员。 商业工作人员 包括售货、采购、供销、收购和其他商业工作人员。 服务性工作人员 包括服务员,售票员,幼儿保育员,厨师,导游员,生活日用品维修人员和其他服务性工作人员(如清理员、理发员、洗染织补人员等)。 农林牧渔劳动者 指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及农业机械操作、狩猎工作人员。 生产工人、运输工人和有关人员 工段长及各种生产工人、设备操作工人,司机,船员,其他生产运输工人和有关人员。 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 指上述人员以外的人员。 (二)居住 家庭常住人口 指经常住在家庭中的人口数,包括家庭成员中(仅指直系亲属)在部队服役的战士(不包括干部),户口在本市学校或工作单位住单身宿舍的学生或职工、入全托的儿童。对于职工家庭中已成家、经济独立、连用饭也不在一起的子女,虽因住房问题,仍住在一户内,不计算为家庭人口,其居住面积也不计算。为了反映实际的居住情况,对于职工家庭中已婚,不在一起居住,而户口未迁出的子女,也不计算为该户的“家庭常住人口”。 居住面积 指调查户家庭成员在调查时点实际居住的房屋面积,不包括厨房、厕所、走廊的面积和临时搭建房屋的面积。 居住间数 按自然分割间数计算,不管大间、小间均作一间统计。 辅助面积 指除了居住面积以外的住户使用面积。包括厨房、走廊、阳台、卫生间、壁柜、门厅、过道等,不包括公用楼道和院子。两家以上住一个单元的按实际占用面积计算;无法划分归谁占用的或公用的面积,按占该处总面积的份额计算。计算公式为: 某户占用的辅助面积=住户公用辅助面积/住户数 不方便户 指三代同住一间房,父母同12岁以上子女同住一间房,成年兄妹同住一间房及两户以上同住一间房。 房屋产权 分为公房、租赁私房、自有房和部分产权的自有房。 公房 指房管部门和机关、企事业单位所有和管理的房屋。 租赁私房 指向私人或亲友租赁的房屋,不论是否实际交纳房租。 自有房 指所住房屋为自己所有或祖传的。 部分产权的自有房 指产权部分归自己,部分归其他部门的住房。 自来水使用情况 分为无自来水、独用和公用 。 无自来水 指居民家庭无自来水可用,生活用水取自天然水,如河水、井水、雨水等。 独用 指自来水在住宅内或院内,且一户独用。 公用 指几户合用自来水,包括设在宅内或院内但属于几户公用的自来水。 卫生设备 分为无卫生设备、有厕所浴室、有厕所无浴室和公用。 无卫生设备 指在住宅内或院内无浴室、厕所或只有无下水道的简易厕所或马桶,或只有公共厕所可用。 有厕所浴室 指在住宅内或院内有带下水道的厕所和浴室,且一户独用。 有厕所无浴室 指在住宅内或院内有带下水道的厕所且一户独用,但住宅内无浴室。 公用 指几户合用,包括设在宅内、院内或楼内,但属于几户公用的卫生设备,不包括公共厕所。 取暖设备 分为空调设备、暖气和其他。户内有两种取暖设备的,选条件较好的一种统计(如某住户内装有暖气和空调设备,按空调设备统计)。 空调设备 指装有冷暖功能空调的房间。 暖气 指装有暖气和水暖设备(不包括土暖气)的房间。 其他 指享有暖气津贴的地区靠火炕、火墙、火炉、火盆、土暖气取暖的。不包括按国家规定不享有取暖津贴的地区,只在最寒冷的日子临时生火炉或火盆取暖。 厨房 分为无厨房、独用和公用。 无厨房 指无专用厨房,如占据卧室一角做饭或在屋外搭建的临时棚屋做饭等。 独用 指一户独用的厨房。 公用 指几户公用的厨房。 燃料使用情况 分为管道煤气、液化石油气、煤和其他。使用两种以上燃料的家庭,按主要燃料统计;如两种燃料使用情况差不多,按条件较好的一种统计。 管道煤气 指在住宅内安装管道煤气设备。 液化石油气 指罐装的液化石油气。 煤 包括煤炭、煤球、蜂窝煤等。 其他 指上述三项以外的燃料,如劈柴、柴草、木炭、煤油、电等。 电话拥有情况 分为无电话、公费电话、自费电话和公用电话。 无电话 指没有电话。 公费电话 指由单位出钱,或主要由单位出钱安装独自享用的电话。 自费电话 指由家庭自费安装独自使用的电话。 公用电话 指在楼内或院内几户公用的电话,不包括传呼。 住宅建筑式样 分为家庭单栋配套住宅、单元式配套住宅、普通楼房和其他住宅。 家庭单栋配套住宅 指比较高级的楼房或平房。一般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有配套的厨房、餐厅和厕所。 单元式配套住宅 指一种普通的近代住宅建筑,每套房有配套的卧室、餐厅、厨房、厕所、过道、阳台等公寓式住宅,为多层建筑;每套房间又以卧室多少,分为一居室、二居室、三居室和四居室及以上四类。 普通楼房 指仅有房间与公共走廊,无家庭专用厨房、餐厅、厕所等与其配套,有的每层楼尚有公共厕所,甚至还有公用厨房,有的楼内无公用生活与卫生设施,这类楼房或为公用房改作住宅的代用房,或为老式住宅建筑。几家合住一套住宅,也计入普通楼房。 其他住宅 指普通平房等住宅。 无房户 指已登记结婚,因无房而未同居者;因无房,夫妇分居两处的;暂时住在非家属住宅的,如单身宿舍、招待所、地下室、仓库、教室、办公室者;自己临时搭建,全家住在一起的。 (三)收入 可支配收入 指居民家庭实际收入扣除个人所得税等支出的余额。计算公式为: 可支配收入=实际收入-个人所得税-家庭副业生产支出-记帐补贴 现金收入 包括实际收入和借贷收入。 实际收入 指调查户的全部实际现金收入。包括国有、集体经济单位职工收入,其他各种经济类型单位职工全部收入,个体经营者净收益,个体被雇者收入,退休再就业人员收入,其他就业者收入,其他劳动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和家庭副业生产收入。 ⑴国有、集体经济单位职工收入 指调查户家庭人口中国有、集体经济单位职工从单位得到的工资和非工资性收入。 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工资按实发数进行统计,但不应扣除属于支出性的款项,如工作单位在工资中代扣的房租、水电费、托儿费、医疗费、借款等。这些代扣的支出性款额应作为工资收入记帐,同时再把所扣的各项费用分别记入各项支出中。如果工资提前跨月发放,可在所发月记入“其他借贷收入”项;在应得工资月份再记入“其他借贷支出”,并分项计入收入部分。 非工资性收入指除工资外的其他现金收入。包括生活困难补助、福利费(如洗理费)、上下班交通费(通勤津贴)、自行车补助费、独生子女津贴、保健仪器费(包括接触有毒物质、矽尘、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高温工程等)、文娱费、差旅及会议的伙食补助、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安家费和计划生育奖、创造发明奖、自然科学奖、合理化建议奖、技术改造奖等。不包括未经过现金往来的实物和票证,如工作单位发放的保健食品、电影票、理发票、洗澡票等。 ⑵其他各种经济类型单位职工全部收入 指调查户家庭人口中的其他各种经济类型单位职工从单位得到的工资与非工资等全部收入。 ⑶个体经营者净收益 指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雇主和自营者的全部生产经营收入中扣除生产费用和税金后的余额。生产费用和税金不得记入“消费性支出”中。如当月收入少于生产费用的开支,其差额记入“其他借贷支出 ”中,以后收回这笔款时再记入“其他借贷收入”。 ⑷个体被雇者收入 指受雇于个体雇主的个体劳动者所取得的全部报酬。 ⑸离退休再就业人员收入 指离退休人员离退休后接受原单位和其他单位聘用或从事个体经营劳动而获取的离退休金以外的收入。 ⑹其他就业者收入 指其他就业人口的全部收入。 ⑺其他劳动收入 指所有家庭成员的兼职、兼业收入和从事其他零星劳动的收入(如稿费、讲课费等)。 ⑻财产性收入 指居民以资金储蓄、借贷入股以及财产营运、租赁等所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和其他财产租金收入。 利息 包括定期存款利息、股息、债息。 红利 指资金营运性收入,如购买企业或银行的股票,除定期领取股息外,股票营运后又分到的利润。 其他财产租金收入 指私有住宅以及其他财产出租后得到的租金。为了便于记帐,私有财产出租后交纳的税金、修缮费、折旧费、保险费暂不扣除,在发生月将这些支出记入有关支出项中。 ⑼转移性收入 包括离退休金、价格补贴、赡养收入、赠送收入、亲友搭伙费、记帐补贴、出售财物收入等。 离退休金 指企业、事业机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支付给退休、离休人员的全部收入。包括退休人员的退休金、离休人员的离休金和生活补贴,因公致伤退休、离休人员的护理费,退休离休人员异地安家的安家补助费,宿舍取暖补贴,医疗费,困难补助等。 价格补贴 指非职工得到的各种价格补贴。职工得到的价格补贴一律记入“工资”中。 赡养收入 指亲友因赡养和抚养义务而给家庭的现金。 赠送收入 包括亲友赠送的现金和现金性质的遗产收入。赠送收入与赡养收入的区别是赠款的亲友对本家庭成员无赡养和抚养义务。 记帐补贴 指城市住户调查户因记帐所得到的现金,包括统计部门或工作单位所给的补贴,不包括实物部分。 出售财物收入 指调查户出售财物所得到的收入,如出售废旧物资、自行车、电视机、手表、衣服、家具等。不包括出售当年新购的自行车、电视机、手表等贵重物品的收入。这部分收入的处理办法是:先按贵重物品的原价在出售月份作“其他借贷收入”记帐。如果出售所得小于原价,同时将差额作为“其他商品”支出记帐;如果出售所得高于原价,则将差额作为“其他转移性收入”记帐。在填报年(季)报时,应从当年(季)的购买商品数量和支出金额中扣去该件贵重物品的数量和金额,并从“其他借贷收入”中相应扣去该件贵重物品的金额。出售其他新购的贵重商品,如衣服、家具等也可参照执行。出售上年度所购的商品或贵重物品的收入,全部作“出售财物收入”统计,不作任何扣除。代亲友购买或营业性的购销活动不包括在内。 其他转移性收入 包括从各种意外事故中得到的补偿和由于各种灾害从非营利性的机构得到的捐赠等收入。 ⑽家庭副业生产收入 指家庭出售肉、禽、蛋、菜等家庭副业产品所得的收入。家庭副业生产收入理应按纯收入统计,但因居民家庭喂猪、养鸡、种瓜菜等,主要是为了自己用,一般都没有成本记录,难以计算纯收入。因此为简便起见,采取按全部出售家庭副业产品收入入帐,另设对应科目“家庭副业生产支出”,以供使用资料时酌情集中统一处理。 借贷收入 指周转性收入。包括提取储蓄存款、提取储金会款、借入款、收回借出款、收回储蓄性保险本金、兑售有价证券、赊购、为购买房屋从银行贷款等。 ⑴提取储蓄存款 指从银行提取的活期或定期存款,按调查户在报告期内实际提取的总金额统计,不包括利息和奖金。 ⑵提取储金会款 指参加储金会(互助会)的调查户从储金会取回的现金,以及从储金会借出的现金,按实际提取的总金额统计。群众间临时结合组织的“打会”可视同储金会。 ⑶借入款 指调查户向亲友或工作单位借入,当月不能归还的现金。不包括临时周转借款(即当月归还的)以及因公从工作单位借支现金,如旅差费等。借入款按各月实际发生额统计,不能将不同月份的借入款和归还借款冲抵计算。 ⑷收回借出款 指调查户收回以前月份借出的现金。 ⑸收回储蓄性保险本金 指私人支付的各种储蓄性保险,到期收回的本金。 ⑹兑售有价证券 指出售股票、债券或兑换各种债券的收入。 ⑺赊购 指赊购和购买分期付款商品的应付未付款。在购买月份统计购买的数量和应付的全部金额,同时将未付款或未付差额款作“赊购”统计;在以后归还时,记入“其他借贷支出”中。 ⑻为购买住房从银行贷款 指为购买商品住宅从银行得到的消费性贷款。 ⑼其他借贷收入 指除上述几项以外的各种借贷收入。 由于换户而造成的现金收支不平衡,如期初手存现金、实际收入、借贷收入之和小于实际支出、借贷支出、期末手存现金之和,则将差额填入“其他借贷收入”;反之,如后者之和小于前者之和,则将差额填入“其他借贷支出”。但由于漏记帐发生的不平衡,不可作“其他借贷收入(支出)”记帐。 实物收入 包括工作单位以各种形式发给个人生活消费的物品;农业居民赠送的各种物品;被调查户自己生产的各种农副产品,如肉、禽、菜、蛋等;海外购买带回的各种物品。 (四)支出 现金支出 包括实际支出和借贷支出。 实际支出 包括消费性支出、非消费性支出和家庭副业生产支出。 ⑴消费性支出 指调查户购买商品和用于服务的全部支出,分为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及服务,医疗保健,交通和通信,娱乐、教育文化服务,居住,杂项商品和服务。购买商品支出指从商店、集市、饮食业、工作单位食堂以及直接从工厂和农村购买各种商品的支出,包括自用的和赠送亲友的商品。服务支出指调查户用于社会提供的各种文化生活和生活服务方面的支出,包括各种修理费、加工费、洗理费、美容费、保姆费、劳务费等。 食品支出 指居民为摄取身体所需要的营养和满足某种嗜好而进食的各种消费资料,包括从商店、集市、工作单位食堂和饮食业购买的主食品、副食品、烟草、酒、饮料以及干鲜瓜果、糖果、糕点、奶制品等。 衣着支出 指各种穿着用品及加工穿着品的各种材料,包括棉、麻、丝、毛和各种人造纤维、合成纤维编织的各种布匹、呢绒、绸缎及其加工的服装、各种鞋、袜、帽和其他零星穿着用品等。 家庭设备、用品及服务支出 包括耐用品、室内装饰品、床上用品、家庭日用杂品、家具材料、家庭服务等。 医疗保健支出 指用于医疗和保健的药品、用品和服务费用,包括医疗器具、保健用品、医药费、滋补药品、医疗保健、服务及其他医疗保健费用。 交通和通信支出 指用于交通和通信的工具、各种服务费、维修费方面的支出。 娱乐、教育、文化服务支出 指用于教育和文化娱乐方面的支出。 居住支出 指与居住有关的支出,包括住房、水电、燃料方面的支出。 杂项商品和服务支出 指除以上各类支出以外的商品与服务支出,如个人消费等。 ⑵非消费性支出 包括贷款利息、个人所得税、其他各种税金、各种非储蓄性保险支出、赡养支出、赠送支出、购房与建房支出和其他非消费性支出。 贷款利息 指为各种消费性贷款而支付的利息。如从银行贷入购买商品住宅款按期应付的贷款利息。 个人所得税 包括各种收入所得税。 其他各种税金 指各种牌照税、海关税、房地产税等。 各种非储蓄性保险支出 指不能收回本金的保险支出。 赡养支出 指调查户因赡养和抚养义务而付给亲友的现金,不包括实物。 赠送支出 包括家庭送给亲友的现金(不包括实物)、一次性捐赠和遗产继承支出。赠送支出按实际发生的金额计算,不论从报告期收入中开支的还是从银行存款、手存现金以及其他非经常性的收入中开支的均应包括在内。 购房与建房支出 包括私人购买的住宅支出和产权不明由单位、个人共同付款购买的住宅支出以及建房支出,不包括修房支出。 其他非消费性支出 包括各种损失款、罚款以及各种党、团、会费等。 ⑶家庭副业生产支出 指居民家庭从事喂猪、养鸡、种瓜菜等家庭副业生产购买幼畜、幼禽及饲料、种籽、工具等各项支出,不是专门购买的饲料、工具可不记帐,如用食用大米及剩饭菜喂猪、喂鸡等。 借贷支出 包括存入储蓄款、存入储金会款、归还借款、借出款、储蓄性保险支出、购置有价证券、预购、归还为购置住房的银行贷款等。 ⑴存入储蓄存款 指存入银行的活期或定期存款,按调查户在报告期内实际存入银行的总金额统计,不包括利息和奖金。 ⑵存入储金会款 指参加储金会(互助会)的调查户存入储金会的现金,按实际存入的总金额统计。群众间临时结合组织的“打会”可视同储金会。 ⑶归还借款 指调查户归还以前月份从亲友和工作单位借入的现金。不包括归还旅差费等因公借款。 ⑷借出款 指调查户借给别人,当月不能收回的现金。按各月实际发生数统计。借出款与借入款应分别计算,不可相互抵冲。 ⑸储蓄性保险支出 指私人支付的各种储蓄性保险支出。包括财产两全保险,人身两全保险等能收回本金的储蓄性保险支出。不包括单位支付的由单位收回本金的储蓄性保险。 ⑹购置有价证券 指购买各种有价证券的支出,如股票、债券(包括国库券)等。 ⑺预购 指预购商品支付额。在未拿到商品时,将预付金额记入“预购”项;在购进商品月份记入“其他借贷收入”中,同时在生活费支出有关项中记入相应的数量和金额。 ⑻归还为购置住宅的银行贷款 指在购买商品住宅过程中按期归还银行的贷款。 ⑼其他借贷支出 指除以上几项以外的各种借贷支出。 (五)结余 手存现金 指调查户家庭全部成员期初(末)所有的手持存现金。包括家庭成员购商品的各种暂付款,因公暂付而待报销的交通费,以及按制度规定预付而待报销的医药费等。不包括家庭成员手中不属其所有的各种暂收款,如亲友委托家庭成员代购商品所交给的现金,因公外出从工作单位借入的旅差费等。 二、价格统计指标 市场调节价 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政府指导价 指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 政府定价 指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 出厂价格 指工业企业向商业(物资)部门或商业企业、其他生产单位、个人等出售或调拨产品的价格,亦称工业生产者价格。出厂价格一般由平均生产成本加上工业利润和税金构成。它是工业品进入流通领域的最初价格,是制定工业品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的基础。 批发价格 也叫商业批发价格,指批发企业向零售企业或按规定可以从批发企业进货(即享受批发价待遇)的单位供应商品的价格。批发价格是在工业品出厂价格或农产品收购价格和零售价格之间的中间环节的价格。 零售价格 指零售企业向城乡居民、机关团体出售生活消费品和办公用品,以及向农民出售农业生产资料的价格。 平均价格 指同一商品在一定时期内的不同价格的平均数。它代表每种商品在一定地区一定时期内的典型价格水平。典型价格水平指最有代表性的概括水平。 平均价格较常用的计算方法: (1)算术平均法 把总体单位的标志值相加,得到标志总量, 再除以总体单位数,从而反映出数量标志的一般水平。这样计算出来的平均数为算术平均数,是一种应用最广泛的平均数。基本计算公式为: 算术平均数= 标志总量/总体单位数 (2)几何平均法 是几个价格变量连乘积的几次方根。 在统计研究中常用以计算平均发展速度。在计算不同时期年度平均价格上涨幅度时,也用这种方法。其计算公式为: 规格等级牌号 是区别品名相同的同一商品集团中每种具体商品的各项特征的简称。这些特征包括商品的生产地区、生产企业、工业品的注册商标、农产品的具体品种、商品编号、原料或辅助材料的质量、商品型号、商品式样、商品颜色、新鲜程度、尺寸大小、重量多少、生产工艺、加工程度、包装形式以及质量等级等等。 代表规格品 指按一定原则从全部商品中抽选出来的最有代表性的规格品,即编制物价指数的样本商品。 由于物价指数要根据市场上的实际价格来计算,但市场上的商品多种多样,每种商品的牌号、型号、规格、等级、花色、式样等千差万别。要编制包括一、二百万种商品规格的物价指数,是根本不可能的。因此必须从全部商品中选择一些购、销量较大而有代表性的商品作为代表规格品。用这些代表规格品的价格升降情况,来综合反映全部商品价格变动的趋势和程度。 价格指数与价格总水平 商品价格是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因此作为某一商品的价格,既看得见,也可用等量的货币进行交换。价格总水平是将所有商品价格用同度量因素加权计算出来的平均价格,反映一定地区、一定时期所有商品或类别商品的总量指标,在数学形式上虽然表现为绝对数,可以用货币量进行表示,但比较抽象,不可能也无必要用等量的货币进行交换。价格总指数则是将不同时期的价格总水平进行比较的结果,用以反映一定地区、一定时期所有商品价格总水平的变动趋势和变动程度,是一个相对数,不能用货币数量表示,而用两期价格总水平的比值×100%来表示,在一般的叙述中常常省略%号。 基期和报告期 价格指数是表明商品和服务项目价格水平变动的相对数,是用某一时期的价格水平与另一时期的价格水平相对比来计算的。在这种比较中,作为对比基础的时期,即是基期;与之进行对比的时期叫做报告期,也叫做计算期。目前我国编制的价格指数均以计算价格指数的当月作为报告期,而将与之对应的上年同月或上月作为基期。例如,1998年11月中旬国家统计局对外公布的10月份全国商品零售价格总水平比上年同月下降2.9%,其报告期为1998年10月份,基期就是1997年10月份。 权数 又称比重,是权衡每个商品项目重要性的统计指标。权数的总和一般为100或1000。在计算价格指数时,由于各个商品的性质不同,使用价值不同,价值量大小也相差悬殊,因此不能把每个商品的价格直接相加后进行比较;也不能把每个商品的价格变动幅度用简单算术平均法计算。必须首先确定这种商品的购、销额(或量)在购、销总额(或量)中所占的比重,作为计算价格指数的权数。 权数一般有固定权数和变动权数两种。固定权数指权数确定后在较长时期内使用;变动权数指权数随报告期(计算期)而经常调整变动。 定基指数和环比指数 定基指数指一定时期内对比基期固定不变的指数。环比指数指对比基期随报告期(计算期)的变动而相应变动的指数,如月环比价格指数的基期为上月;以上年同期(月指数为上年同月,季指数为上年同季)为基期的指数,叫作年(月、季)距环比指数。 拉氏公式 加权综合公式的一种,即在综合公式的基础上,将两个时期的商品价格分别乘以权数(消费量),然后进行对比,计算总指数。1864年德国统计学家拉斯贝尔(Laspeyres)主张用基期消费量加权来计算总指数,即称为拉氏公式: 派氏公式 也是加权综合公式的一种。1874年德国统计学家帕舍(Paasche)提出了用报告期消费量加权计算总指数,这一公式被称为派氏公式: 理想公式 由于拉氏公式和派氏公式一直存在何者为优的争论,1922年美国的费宣(Fisher)提出了所谓的“理想公式”, 实际上是拉氏指数与派氏指数的几何平均,其计算公式为: 从计算结果看,拉氏公式大于费氏公式,而费氏公式又大于派氏公式。 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指数 指反映一定时期内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变动趋势和程度的相对数。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指数分为小农具、饲料、幼禽家畜、大牲畜、半机械化农具、机械化农具、化学肥料、农药及农药械和其他商品十个大类。 1994年以前,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指数仅仅是商品零售价格指数的一个类别。1994年以后,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指数从商品零售价格指数中单列出来,独立编制。 农产品收购价格指数 指反映一定时期内农产品收购价格变动趋势和程度的相对数。农产品收购价格指数分为粮食、经济作物、竹木材、工业用油漆、禽畜产品、蚕茧蚕丝、干鲜果、干鲜菜及调味品、药材、土副产品、水产品等十一个大类。 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 指反映各种工业产品以各种价格形式的出厂价格水平变动趋势和程度的相对数。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分为矿产品、粮食加工产品、纺织产品、化学产品、机械产品等数个大类。 原材料、燃料、动力购进价格指数 指反映工业企业通过各种价格形式购进的主要原材料、燃料、动力价格水平变动趋势和程度的相对数。原材料、燃料、动力购进价格指数分为燃料、动力,黑色金属材料,有色金属材料,化工原料,木材,建筑材料及非金属矿,其他工业原材料、半成品,农副产品和纺织原料九个大类。 建筑安装工程价格指数 指反映建筑安装企业或部门在施工安装活动中所涉及的施工产值、直接工程费用(主要由人工费、材料费和机械使用费所组成)和间接工程费用价格水平变动趋势和程度的相对数。目前我国用建筑安装工程价格指数来替代建筑业产值价格指数。 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指反映一定时期内居民消费价格变动趋势和程度的相对数。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分为食品、衣着、家庭设备及用品、医疗保健用品、交通和通讯工具、娱乐教育和文化用品、居住和服务项目等八个大类。 商品零售价格指数 指反映一定时期内商品零售价格变动趋势和程度的相对数。商品零售价格指数分为食品、饮料烟酒、服装鞋帽、纺织品、中西药品、化妆品、书报杂志、文化体育用品、日用品、家用电器、首饰、燃料、建筑装璜材料和机电产品等十四个大类。 城市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 指反映一定时期内城市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项目价格变动趋势和程度的相对数。城市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商品范围,主要是生存资料,包括少量发展资料,不包括高档耐用消费品和各种享受资料。分为吃、穿、用、烧、居住、服务类别。 固定资产投资价格指数 指反映固定资产投资活动中所涉及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价格、设备及工器具投资价格和其它费用投资价格水平变动趋势和程度的相对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