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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上直报环境下统计执法的思考

来源:    日期:2008-1-19 0:00:00

传统的统计业务是以书面的形式来表现,因此,各种统计业务的违法迹象都是以书面的形式留下痕迹,以致统计执法的方式也是以书面的形式开展。当今实现统计信息是开展网上直报以后,统计数据信息等载体的存储、传递、发布等环节实现无纸化,书面形式的传统统计方法将逐步被网络数据而取代,同时,由于统计业务平台被网络取代,统计执法必须从网络中寻找佐证,执法业务将会面临着革新。

目前我国已经立法对电子证据进行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七条规定:“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由此可见,电子证据可作为执法的证据之一。

从实现统计无纸来看,网上直报的实施不仅有利于提高统计数据的效率和质量,也有利于提高统计执法效率。传统统计报表以书面报送为准,对于迟报企业,只能签发报表接收单确认报表迟报事项,但是鉴于大部分迟报企业采用传真方式,无法签发报表接收单,加大了统计执法难度。实施网上直报以后,所有企业的报表报送情况将被计算机以数据的形式记录,及时、迅速地记录了迟报情况。同时,对于拒报企业,可以通过直报系统及时自动发出催报通知书,大大提高统计执法的效率。

然而,网络统计环境下,由于电子证据可靠性受到多方面的制约,增加了证据的不确定性,使统计执法也面临着新的考验。

一、统计执法电子证据存在的不足

统计执法传统的书证是有形物,除可长期保存外,还具有直观性、不易更改性等特征,如统计报表、报表回执、催报通知书等。而统计执法电子证据往往储存于计算机硬盘或其他类似载体内,它是无形的,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呈现出与传统书证不同的特征。

首先,电子证据保存的长期性、安全性面临考验。计算机和网络中的电子数据可能会遭到病毒、黑客的侵袭,另外误操作也可能轻易将其损坏或消除,传统的书证没有这些问题的困扰;其次,电子凭证需要借助工具进行阅读,其存取和传输依赖于现代信息技术服务体系的支撑,如果没有相应的信息技术设备,就难以看到证据所反映出来的事实,提取电子证据的复杂程度远远高于传统书证;再次,虽然传统书证所记载的内容也容易被改变,在司法实践中亦曾发生过当事人从利己主义考虑,擅自更改、添加书证内容的现象,但是电子证据因为储存在计算机中,致使各种数据信息的修正、更改或补充变得更加方便,即便经过加密的数据信息亦有解密的可能,如统计报表数据以及报送时间等参数,即使在合理的维护下,电子证据也容易受到非议。从这一点可以看出对统计执法中,电子证据可靠性的查证难度是与传统书证无法比拟的。
    
由于网络安全和风险等方面的原因,在诉讼中对电子证据在生成、存储、传递和提取过程中的可靠性、完整性提出更高的要求。这种对电子证据可信度予以“高标准,严要求”的理念,足以表明在统计执法当中,电子证据不同于以往的证据规则,是一种全新的证据类型。

二、网络环境下统计执法面临的问题
   
一是对电子证据的要求较苛刻。尽管现有法律承认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但是并非所有的数据电文都可以毫无障碍地成为证据,《电子签名法》第九条规定: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一)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二)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三)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四)其他相关因素。也就是说,以一条数据消息存在的信息,应当获得其应有的证据分量。在评价一条数据消息的证据分量时,要考虑到生成、存储或传播该数据消息时所用方法的可靠程度,考虑到保持该信息完整性时所用方法的可靠程度,考虑到判明其原创者时所用方法的可靠程度,以及其它的相关因素。因此,在网络环境下,统计直报系统的逻辑合理性、分工严谨性和利用科学性都会影响电子数据到底是否能够成为统计执法的证据。如果系统运作缺乏稳定性,数据生成可能有缺失或者错误的缺陷,又或者数据、时间等重要数据容易受人为干扰改动,那么这些电子数据就因不具有足够的可靠性无法成为证据。鉴于统计信息化以后,电子证据以数字信号的方式存在,它的客观性、可靠性、不可抵赖性受计算机网络系统及其所依存的软硬件环境的影响很大。

二是统计执法手段对企业难以构成硬约束。网络条件下,统计执法将以书面手段为主转向电子手段为主,如应用较为广泛的催报通知书,将以数据电文的形式向迟报企业发出,更加及时,省事。但是,统计法律文书以数据电文形式发送遇到的问题有两个,一是怎样使收据电文形式符合法律文书的要求,具有法律效力。书面的法律文书有统计执法机构签章,并且由持有执法证件的工作人员统一送达,法律效力不容质疑。如果以数据电文方式发送,必须寻找合理的方式,证明文书系执法机构发出,具有法律效力。二是如何确认企业是否已经收到法律文书。如催报通知书发出后,统计对象无意或者故意不接收催报通知书,或者接收催报通知书,否定接收事实,这些行为对统计执法带来较大的挑战。

三、建议以及措施

(一)采取措施,增强电子证据的可靠性

一是要确保直报系统稳定运行。网上直报系统稳定与否,关系企业是否能够顺利进行直报。较为稳妥的做法是公开网络技术电话,以系统出现问题时,方便企业及时与技术部门联系,以杜绝企业以系统技术故障为由,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二是增强系统的反病毒反干扰能力。电子证据以二进制形式储存于电脑当中,法律对证据生成以及保存有严格的规定,《电子签名法》第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二)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因此,保护系统的数据完整以及准确性就是保护执法证据,增强电子证据的可靠性。同时,系统应使电子企业报送时间、财务数据等数据的原始状态得以维系,不能随意更改以上资料。只有这样,才能一方面保证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另一方面,增强法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说服力。

三是电子证据与书面证据结合应用。尽管我国法律已经承认电子证据,但是鉴于电子证据的可靠性受到较多因素的制约,较为稳妥的做法是电子证据和书面证据相互印证。如企业发生迟报,迟报日期被统计直报系统自动记录,那么为了增强证据的说服力,同时,避免电子证据因各种原因灭失的风险,执法人员应该立刻以要求企业签写报表报送确认书,留置书面证据。

(二)积极主动,完善执法手段

关于电子法律文书的法律效力问题。根据当前的法律,电子签名可以确认其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第十三条有规定,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根据《电子签名法》,电子签名还可以向第三方申请认证,以增强签名的可靠性,但是鉴于我局数据电文的来往对象比较稳定,因此,没有向第三方申请认证的必要,但是较为稳妥的做法还是事先把电子签名格式告知统计对象。

至于如何确认统计对象是否已经收到法律文书,根据《电子签名法》第十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数据电文需要确认收讫的,应当确认收讫。发件人收到收件人的收讫确认时,数据电文视为已经收到。较为稳妥的做法还是要求统计对象以电子邮件格式填写回执回信确认,必要时候可以与书面文书一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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