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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严格依法行政是一项伟大战略构想。党的十六大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并且明确提出要“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随着我国依法治国、依法行政进程的不断推进,人们对依法行政的认识经历了从表象到实质,从片面到全面的发展过程。如,从依法行政的本质看,人们逐渐认识到,依法行政是依法治“权”、依法治“官”,而不是依法治“民”;从依法行政的原则看,人们逐渐认识到,依法行政除了应当遵循合法、合理、高效便民、权责统一等原则外,还应当强调程序正当、诚实守信等原则;从依法行政的内涵看,人们逐渐认识到,依法行政除了政府立法、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外,还应当关注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等工作。 值此时代背景下,统计执法面对的是“更为苛刻”的社会执法环境和日益降低的社会对统计工作的支持、配合程度,同时,背负多年来统计基础工作亏欠之累和统计制度方法在实用性、适用性和操作性方面不容回避的问题,还要适应统计管理体制渐进式改革带来的变化,统计执法如何深化,如何体现并实现“三个境界”[1]的要求,本文力图从依法行政视角,探析在全新执法环境下“双向服务”的执法理念,并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角度,探讨完善执法监督机制的可能性。
依法行政背景下的统计执法理念 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完整提出 “理念”即理想和信念,或价值观。执法理念,指执法者根据对法律制度、执法制度和诉讼制度的理解,以及对法律本质和社会观念的理解,通过执法活动表现出的价值观。具体体现在执法体制的设置、执法的组织形式和执法程序的操作中,它是执法工作带有导向性、根本性的问题,影响与控制着执法活动的方方面面。要做到公正执法,执法者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是根本前提。 理念支配行动。在行政执法中,应当树立何种法治理念,或者说应当以什么样的理念指导行政执法工作,是近几年来政府法制工作遇到的新课题,是基于对过去几十年我国行政执法工作反思的结果,也是我国不断深化依法行政工作的表现。过去人们把“依法行政”等同于“以法行政”,认为在行政执法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对行政相对人进行管理,不越权行为便是做到了依法行政,这种理解带有很强的工具论色彩,缺少对依法行政目的的认识,其实,理念更关注的是目的性的东西。 中央正式并完整提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在2006年。是年4月11日至13日,中央政法委在北京举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研讨班,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出席并讲话,提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可以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2]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3]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4]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完整提出,已成为今后指导我国法治化进程的核心思想。与此相适应,我国的行政执法各项工作也应当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 统计执法是行政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模范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诸多便利条件。首先,我国大规模统计执法开展的相对较晚,少受传统执法习惯诟病之累,具有先天优势;其次,统计执法对专业知识要求较高,使得统计执法人员构成相对单一,素质较高;最后,当前统计执法的对象以法人单位为主,极少涉及个人,因此被执法对象相对固定。统计执法工作的以上特殊性,结合当前北京市大都市统计体系的建设,我们应该尽早探索指导未来本市统计执法工作的新理念。 2.“双向服务”应当成为指导统计执法的崭新理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求在统计执法中贯彻“双向服务”理念。“双向服务”理念下的统计执法具有双重目标定位,即要求执法活动不仅要服务于公共利益,即提高统计数据质量、规范统计行为、加强统计基础工作、提高统计信誉;也要服务于私益,即被执法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同时,统计执法应当在依法行政的框架下,积极拓展弹性执法的适用空间。也就是说,在统计执法领域实践“双向服务”理念,通过多元化行政手段的综合运用,使行政权在深度和广度上与民众的生存福祉紧密结合起来,为行政相对人提供尽可能多的服务和便利。统计执法方式是否多元弹性以及执法活动是否灵活、能动,是衡量行政“服务”质量优劣的重要标准。 “双向服务”理念,体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执法为民的本质要求,服务于政府统计工作大局,关注统计执法过程中的公平正义,符合党中央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方向,完全可以成为统计执法的新理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