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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的统计执法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对于净化统计工作环境,维护《统计法》的尊严,保障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履行统计职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受体制、机制、法制,执法要素诸方面的制约,统计执法难的问题在全国还普遍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得以解决。统计执法的外部、内部环境还很不宽松。在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政绩观的新形势下,如何破解全国范围内普遍存在的统计执法难题,这是各级政府和广大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面对的一个重大问题。为此,笔者认为搞好统计执法工作,必须认真分析和准确把握统计执法存在的问题,对症下药,从而破解统计执法难题。
一、《统计法》贯彻实施过程中存在着以下问题
一是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存在着较为严重的弄虚作假现象,“官出数字”、“数字出官”的腐败现象屡禁不止,就全国而言,在统计数字上弄虚作假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在2004年全国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中,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数据的违法行为约占60%。二是政府统计体制不健全、不完善。我国目前统计体制的基本格局是政府统计、部门统计、企业统计和民间统计活动,是年前确定的,还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时代的色彩,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对统计工作的要求还很不适应,在现行统计体制下,政府统计工作存在两大困难,一是抗干扰能力差,二是横向协调困难。三是统计人员和统计对象的统计法律意识淡薄,统计执法难度大,虽然经过多年的统计普法宣传教育,仍有不少单位和领导视统计法为“软法”,法律意识淡薄,统计执法环境差,缺乏必要的执法手段。现行统计法强制处罚不明确,一些基层单位对统计执法不配合,有些公然抵制统计部门的执法检查,普遍存在统计执法中取证难,处理难,执行难的问题。四是统计基础十分薄弱,尽管统计法第十六条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作了明确的规定,但在历次的地方机构改革中,都有不少地方违反法律规定,撤并统计机构。县、乡两级的统计机构人员少、素质较低、工作负担重、业务经费紧张,严重制约着统计工作的质量。下级统计领导干部的变动上级统计主管部门只能是提建议而已。五是在人的思维中普遍存在着对《统计法》及其统计法规的错误认识,认为统计法及统计法规是一个可执行也可不执行的法,不论是各级行政执法机构、统计人员及其司法机关,都缺乏对统计法的正确认识。因此,要搞好统计执法,必须首先解决人们对统计法及统计法规的认识问题。
二、如何破解统计执法难题
完善统计法制和强化执法手段,是打击统计违法行为的根本保证。我国自年颁布实施统计法以来,经过二十多年统计执法实践,可以看出我国的《统计法》在个别地方和个别条款还存在不足和缺陷,在统计法律上明确规定中央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市场经济主体的统计义务责任,建立并完善统计工作行政责任追究制度,逐步增强统计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增加和细化对统计违法行为的处罚额度,提高统计违法行为的成本。如保障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职权的法律制度不健全。《统计法》第八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这一规定体现了保障政府统计活动的独立性和中立性的统计立法基本准则,也符合国际统计法惯例,对于维护统计工作的客观公正和统计数据的真实可靠具有重要作用。但是这一重要的立法原则缺乏具体的法律制度约束和统计体制保障,往往形同虚设。
加强统计执法,理顺执法体制是提高执法职能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官僚主义的关键环节。目前我国的统计工作还是沿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这种管理体制把统计违法案件“地方化”,造成了统计执法工作的区域界限,势必造成统计人员在统计执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和地方官僚主义的泛滥,一方面地方官员会过问统计执法案件,以地方的地区利益出发决定统计执法与否及执法的程度;另一方面对于本地产生的统计违法案件总加以保护,以息事宁人的办法来解决法律问题。为此,必须建立保障政府统计工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统一性、权威性和工作效益的法律规定。我们可以借鉴“自上而下垂直管理的体制”,在西方一些国家,统计部门实现垂直管理体制,把整个国家分成若干个区域,区域统计部门有独立的执法队伍,不受当地政府约束和管辖,可以直接处罚,这样就可以避免地方保护。
在统计执法中还应采取联合执法和充分发挥全社会共同参与统计执法监督的积极性。以往统计执法的难点之一就是统计部门单独执法,无法形成执法合力。为此,今后统计执法应走统计、纪检、公安、法院联合执法的路子,达到联合执法,现场办公,当即裁决,最后复议的目的,将统计违法案件直接送入执法程序。要把统计部门的执法职能、社会的监督职能、市场经济主体的内部监督职能有机的结合起来,构建“三元统计执法监督体系”。通过开展市场主体内部统计监督点试点工作,探索新型经济主体自主执行统计法的水平和能力,及时公开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通过聘任统计监督员,加大统计执法的公众参与,加大社会监督新闻舆论监督。
要不断加强统计执法队伍的能力建设,提高统计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执法水平和能力。加强统计执法队伍的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提高执法水平和能力,建设一支精干、高效、廉洁、文明的统计执法队伍,积极加强统计队伍的硬软件建设,畅通统计执法热线,做到公开、透明、公正、公平执法。对统计违法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体曝光,并向社会公示。
加大统计参与政府管理的力度,促使各级政府切实加强统计执法。地方保护是统计执法的最大障碍,首先要加强对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统计法制教育,树立科学的政绩观和发展观,不搞攀比,实事求是;其次要完善地方领导干部统计实绩考核制度,实行统计责任追究制度,将统计实绩考核制度与统计责任追究制度有机地结合起来;再次,对出现重大统计违法案件的地区也可实行“一票否决”,提高统计执法的地位。总之,我国统计执法难的问题长期得不到彻底解决,除法律法规本身仍有缺陷外,其根本原因还是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低,还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经济相对落后,统计意识淡薄,统计知识贫乏。因此,统计执法不单纯是一个统计法律问题,还关系到政治、经济、社会等各个方面的一个综合问题,统计执法难的问题需要在发展中加以逐步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