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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如何送达?当事人拒绝接收的、该怎么办?

来源:    日期:2008-2-25 0:00:00

问: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如何送达?当事人拒绝接收的,该怎么办?
答:向法人或其他组织送达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统计机关应派本单位的案件调查
人员或收发人员直接送达,并由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办公室、收发室、值班
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盖章。拒绝签收的,可留置送达或公告送达。
留置送达是指在有关人员(如协助调查的法制、监察等部门、其上级主管部门、当地政府、街道、居
委等人员)见证下,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原因,并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处罚决定书留在受
送达单位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是指统计机关采取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或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公告等形式公
布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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