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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统计执法活动,保证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统计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和《黑龙江省规范行政执法条例》规定,制定本规程。
一、统计执法检查应按局统计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全员执法。
二、统计执法检查应坚持定期检查与常规检查相结合,坚持经常化。
三、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前,要做好组织准备工作,成立检查领导机构,明确检查人员,制定检查方案,确定检查目的、范围、内容、方法和工作要求,并应报经主管领导批准,法规处备案。
四、统计执法检查必须两人以上进行工作,检查人员检查前必须向被检单位或当事人出示《统计执法检查证》,说明自身身份和工作目的,未出示有效合法证件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检查中应宣传统计法律、法规,增强当事人法律意识,争取被检查对象配合。
五、根据统计工作管理或举报得到线索检查时,应认真分析研究,填写《统计检查查询书》,向当事人发出询问,若认定有统计违法行为,应填写《立案审批表》,组织深入细致检查。
六、立案检查时,应搜集直、间接证据,及时做好对当事人或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对重大违法案件要写出调查报告。
七、对统计违法案情要认真分析,填写《统计违法案件处理意见审批表》,依据违法事实和有关统计法律、法规规定,分清责任,确定出统计违法行为的性质和程度,向法规处和本局领导提出处理意见。
八、统计执法检查中对以各种借口拒绝检查的当事人,应严肃批评,若不悔改,应立案查处。
九、统计执法检查工作人员必须努力钻研统计法律业务,掌握统计法律、法规及有关的统计制度方法规定;积累统计法规检查经验,正确确认违法行为性质和情节。
十、统计执法检查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敢于碰硬。执法检查中应廉洁奉公,不得徇私枉法,不得在检查中擅自发表统计行政处罚意见;不得擅自决定责成或移交下级统计部门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