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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统计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

来源:    日期:2008-4-11 0:00:00

为继续做好新时期全省统计普法宣传教育工作,进一步推进以依法行政和依法治理为核心的统计法制建设,根据国家统计局《全国统计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和《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要求精神 ,结合我省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工作原则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标任务以及统计工作中心任务,持续深入开展统计法制宣传教育,不断增强统计工作领导人和统计工作者的法律意识,为统计工作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提升统计工作信誉和法制化管理水平。

2、主要目标:通过广泛细致的统计“五五”普法活动,进一步增强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统计法律责任感,使其理解统计,真心接受统计调查,如实提供统计资料;进一步增强统计工作领导人统计法律意识,使其了解统计,关心统计,正确运用统计;进一步增强统计工作者法治理念,使其提高依法行政和维护统计信誉的能力与自觉性。

3、工作原则:

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紧围绕我省统计改革和发展规划(2006—2010年)以及全局性年度中心工作,安排和落实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各项任务。

坚持以人为本,提供主动服务。密切关注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从领导和群众关心的统计工作模糊点、疑惑点、争议点和难点问题出发开展统计法制宣传教育,着力做好释疑解惑工作,寓教育于服务。

坚持开拓创新,提高针对性。积极探索统计法制教育的新途径,转变工作观念,创新工作形式,适应统计工作的发展变化,针对不同对象采取不同的方式方法,努力拓展统计法制宣传教育的深度和广度,满足全社会对统计法律的需求。

坚持从实际出发,分类指导。根据本地、本系统实际工作情况,确定不同阶段的工作内容和措施,加强对下级统计部门的培训指导和督促检查,确保全省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统一进度和实效性。

二、主要任务

1、进一步学习宣传宪法。定期集中开展学习宣传宪法活动,增强统计工作者的遵从宪法观念。学习宣传党和国家关于民主法制建设的理论、方针和政策,以“学法律、明权利、知义务、懂责任”为具体要求,培养广大统计人员权力和职责统一、权利与义务统一的现代法治观念,培养自觉遵法守法的行为习惯,增强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自觉性。

2、紧密结合统计工作的重要部署,深入学习宣传统计法律法规。组织开展统计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大力推进统计法制宣传教育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推进学习统计法律法规活动的深度和广度,使全社会认知统计法律法规、遵守统计法律法规,营造统计法制化建设的社会氛围。

3、坚持普法与执法实践相结合,推进统计依法行政和依法治理。坚持学法用法相结合,普法与执法实践相结合,通过统计法制宣传教育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和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的深入开展,全方位提高各级统计部门依法行政水平。

三、对象与要求

统计“五五”普法的对象包括所有与统计活动有关的人员。重点对象是:各地方、各部门的主要领导人和分管统计工作的领导人,各级统计部门和部门统计机构的统计工作者,承担经常性统计任务的调查对象中的统计负责人及统计人员。

1、各级统计部门要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采取行之有效的方法,组织或安排各地方、各部门的领导人学习统计法和现代统计知识活动,使他们了解统计工作的规律和常识,充分认识统计工作在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中的重要作用,明确自身在统计活动中的责任,牢固树立依法管统计、依法用统计的观念,积极支持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职权,为保障统计工作的正常开展、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提供有力支持,为贯彻执行统计法、查处各种统计违法行为提供坚强后盾。

2、各级统计部门和部门统计机构的领导人和统计工作者要重点学习和掌握统计法和依法行政理论,牢固树立依法统计、科学统计、阳光统计的理念,牢固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的观念,牢固树立以维护统计信誉为荣、以损害统计信誉为耻的观念,坚决抵制和排除对统计数据的干扰,做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的表率。要学会运用统计法律法规开展和管理各项统计工作,做到依法组织和管理统计调查,依法搜集、整理、加工、提供和公布统计资料,依法实行统计监督查处统计违法行为,着力提高依法行政和依法统计的能力,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在统计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和统计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要将统计法制宣传教育融入各项统计调查工作之中,使统计调查过程成为普法的过程。

统计法制工作者和行政执法检查人员要带头学法,做到熟法和准确用法,提高依法行使公权力的能力,树立依法行政、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的观念和公正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勇于执法的良好形象。

3、承担经常性统计任务的调查对象中的统计负责人及其统计人员要进一步提高统计法律意识,自觉遵守统计法律法规,依法准确、及时提供统计资料,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义务。

四、工作步骤

统计“五五”普法规划从2006年开始实施,到2010年结束。共分三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2006年。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成立统计“五五”普法领导机构。省统计局成立全省统计“五五”普法工作领导小组,局长贲起利任组长,副局长李志范、李玉涛、刘树胜任副组长,其他局领导和办公室、法规处、机关党委、监察室、人事处、设管处、综合处、财基处、教育中心、《统计与咨询》杂志编辑部以及《中国信息报》黑龙江记者站的主要负责同志任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法规处,负责全省统计普法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的日常指导工作。省局机关普法学习教育工作由机关党委负责,监察室、人事处和法规处协助。各级统计部门和在哈中省直部门统计机构要按照上级统计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在今年9月底前明确统计“五五”普法工作领导人员,并设立具体工作负责机构,全面加强对统计“五五”普法工作的领导。

2、制定统计“五五”普法规划。各级统计部门和部门统计机构要紧密结合本地、本系统的统计工作实际和特点,制定各自的统计“五五”普法规划,并做好宣传发动等组织准备工作。普法规划,应于2006年9月底前报省统计局备案。

3、编写辅导材料。国家统计局将组织编写全国统一的统计“五五”普法辅导材料。全省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和部门统计机构应积极定购,达到单位领导和统计工作者人手一册,起到带头学法示范作用。承担经常性统计任务的调查对象中的统计负责人及其统计人员可自愿定购,也可通过参加统计从业资格考前培训学习统计法律知识。有条件的部门统计机构或地方统计部门应为基层提供统计普法学习材料,或根据本地区、本系统的实际,编写和发放统计“五五”普法的补充学习材料。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7年至2010年。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各级统计部门和部门统计机构每年都要制定年度普法工作计划或工作方案,明确年度工作重点,把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分解为具体的项目,做到部署及时具体、措施强化有效、责任明确到位。要积极组织多种形式的统计法制培训和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发挥大众传媒、互联网和本部门的信息网站网页的平台作用,开辟统计法制专栏、专题节目和系列知识讲座,丰富宣传内容,提高宣传效果,扩大统计法的社会影响。

2、培训统计法制宣传教育骨干。统计法制宣传教育骨干,是顺利开展统计“五五”普法的人才基础和组织保障。各级统计部门和部门统计机构都要确保本单位至少有一名统计法制宣传教育骨干,负责统计法律的宣讲和辅导解答工作。按下管一级的原则,2007年年底前,省统计局要完成对各行署、市统计局和在哈中省直部门统计机构的统计法制宣传教育骨干的培训工作,条件许可时,组织部分人员参加国家统计局对各省(区、市)统计部门统计法制宣传教育骨干的培训活动;各行署、市统计局和在哈中省直部门统计机构要完成对本地县级统计部门或下级部门统计机构的统计法制宣传教育骨干的培训工作。

3、积极开展面向地方、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统计工作的领导人的统计法制宣传。统计部门应积极主动联系宣传、组织或司法部门,通过沟通协商,取得支持和配合,利用党校或行政管理院校开办的领导干部培训班安排统计知识和统计法律知识讲授内容,也可单方或联合对领导干部举办统计法制专题讲座。送交刊有统计法律规定的统计资料,为领导撰写宣法文稿等方法也可发挥潜移默化的影响作用。

4、强化统计部门和部门统计机构普法学习制度。各级统计部门和部门统计机构要坚持和完善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法和机关职工学法制度,保证每年举办一至两次集中性法制讲座,在提供学习教材的基础上,要求统计工作者自学时间不少于50小时。建全单位领导干部法律知识考核制度,把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及依法办事能力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和任用考察时的重要内容。省统计局将把统计法律知识列入全省统计系统干部培训、部分市县统计局长进修班、新任干部任职培训班、新录用人员岗前培训班的学习内容。地、市统计部门和部门统计机构也应参照安排。 

5、加强对统计法制工作人员和统计检查员的法律知识和业务素质培训,建立健全定期培训、轮训、测查和证件年检制度,使他们及时学习和掌握相关法律知识,提高依法行政、依法办案的能力和水平。对于连续两年未参加上级统计执法机关或政府法制部门组织的统计法律知识及行政法律知识培训或连续两年素质测查不合格的人员,将暂扣统计执法证件;对连续两年不参加统计执法检查或连续三年不立案查办统计违法案件的人员,将取消统计执法检查员资格。

6、深入开展以承担经常性统计任务的调查对象中的统计负责人及其统计人员为重点对象的宣传教育,把统计法制宣传教育融入统计调查和管理的全过程。紧密结合年度常规性调查、人口普查、农业普查、经济普查和一次性重点调查等重大统计活动,采取贴得近、听得懂、看得见、记得住的表现形式,开展“服务上门,送法到人”活动。

7、坚持统计普法与执法实践相结合。广泛征求和听取社会各界对于修改《统计法》和制定《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的意见,在统计立法过程中普及统计法律知识。坚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在统计执法检查的同时向当事人宣讲统计法律知识,促使其主动纠正统计违法行为,自觉遵守统计法。进一步加大对典型统计违法案件的曝光力度,以案说法,扩大教育面,提高统计法的震慑力。

8、确定每年12月上旬为全省统计法制宣传旬,集中开展以宪法为核心、以统计法为主要内容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各级统计部门和部门统计机构可以采取摆台咨询、散发传单、悬挂标语以及其他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营造宣传统计法的氛围。

9、结合“视统计信誉为生命”主题实践活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各级统计部门和部门统计机构应围绕“信誉就是统计的生命、信誉就是统计的旗帜、信誉就是统计的责任、信誉就是统计的力量”的理念,结合统计职业道德,组织开展统计信誉主题教育活动,使本单位统计工作者提升对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维护和切实提高统计信誉重要性的认识,坚决执行统计法有关保障统计数据质量的规定,在本职工作中为提高统计信誉作贡献。

10、积极推进依法治理、依法行政。各级统计部门和部门统计机构要进一步认真学习《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深入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及相应的统计法制化管理工作制度,落实行政执法全员责任和工作目标。严密和公示依法行政工作规程,建立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和奖励机制,坚持进行案卷评查和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障统计法制工作有序推进。

11、做好统计“五五”普法工作成果积累和文档保管。要随时和经常做好普法工作材料的整理、装卷和归档工作。对于重要的普法场景活动要事先安排好新闻媒体报道传播和拍照、拍摄准备,妥善保管新闻稿件、音像制品以及其他可以反映普法工作开展情况的原始记录。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0年。

省统计局将尽早制定《全省统计“五五”普法考核验收办法》,以指导基层普法工作有序进行。考核验收工作采取自检报告与上级抽查相结合,年度考评与期末实证审验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地市级政府统计部门应在2010年上半年完成对县级政府统计部门和同级部门统计机构的普法验收工作;省统计局将在2010年上半年完成对在哈中省直部门统计机构的普法验收工作,第三季度完成对地市级政府统计部门的普法验收工作。在考核验收的基础上,组织评选全省统计系统“五五”法制宣传教育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推荐全国统计系统“五五”法制宣传教育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活动。

五、组织领导及保障措施

1、实施统计“五五”普法规划,是全社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组成,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依法统计的具体措施。各级统计部门和部门统计机构要充分认识加强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增强自觉性和使命感,把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作为统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纳入本单位、本系统工作目标考核。

2、各级统计部门和部门统计机构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部署督查、解决困难,保障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的落实。

3、要自觉接受同级党委、人大、政府对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加强与同级党委宣传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的联系,争取支持。

4、加强对下级统计部门和部门统计机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监督,确保统计“五五”普法不走过场。

5、各级统计部门和部门统计机构要明确分工和责任,指定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负责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把统计普法所需的经费列入各年度的经费预算,专款专用,并帮助基层解决培训力量、教材和经验方法等方面的困难,努力创造良好的统计法制宣传教育条件,保证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正常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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