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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是石景山区统计执法不寻常的一年。这一年,按照市局执法大队的要求,在全局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下,使全员统计执法有了新的突破,不但扩大了统计执法检查范围、加大了统计执法检查力度、而且还增强了统计法律意识、提高了统计数据质量。同时,也使受到查处的单位真正认识并体验到了:对统计违法行为,统计局有权罚款。
某公司是这次执法检查名单中确定的重点检查对象之一。它是一家注册资金1000万元的私营企业,主营加工制造,兼营租赁业,其年产值5100万元,收入4300万元,年上缴税金300万元,是石景山区的规模以上企业。
执法人员电话通知该公司:将于6月25日上午九时,去其单位检查2004年经济普查报表,要求法定代表人、统计、会计及相关人员参加,请他们提前做好准备。
2005年6月25日上午九时,石景山区统计局执法队和工业专业组的3名执法人员准时来到该公司。会计主管和一名会计接待了执法人员,说是经理不在。
面对统计检查,该单位的会计主管显得十分自信:税务局刚来查过账,没有查出问题。我们这个单位的会计都是从大国营企业招聘的,长期从事各种报表工作,这么多年从未出现过任何问题。执法人员礼貌地告诉她:今天来的主要目的是检查经济普查报表数据的准确性。并让她拿出2004年的经济普查报表及全年的会计凭证、会计总账和明细账。会计主管一脸的不屑,看得出来,她根本没有把统计检查放在眼里。好吧,有没有问题,查完看吧!
时间不长,执法人员发现了问题:该公司的2004年《劳动情况表》(I104表)中“全年劳动报酬(生活费)总额”指标的上报数与会计账目不符。I104表中,“全年劳动报酬(生活费)总额”填报的数是39万元,而会计账上的数是102万元。为了准确无误,执法检查人员又检查了该单位的原始凭证,并把该公司全年的原始凭证后所附的《工资表》重新累加了一遍。因为该公司分支机构多、人员复杂,给计算造成很大麻烦。但为了树立统计形象、提高统计法律地位,再大的困难也要克服。经过三个小时的奋战,该公司错报统计数据的事实已经确定无疑。
执法人员将该公司每月的劳动报酬(生活费)及全年合计数分别列出,放到会计主管面前说:“这是检查后的贵公司2004年每月的劳动报酬(生活费)及全年劳动报酬(生活费)总额,检查数与上报数不符,相差63万元。请核对一下,并解释是怎么回事?”会计主管开始有点紧张了,已然没有了刚开始的那种自信和不屑,一声不吭地开始核对数据。
趁着她核对的空当儿,执法人员抽出几本原始凭证随手翻看着,随意地拿计算器加着。突然,一个奇怪的现象出现了:凡是该公司漏报的工资单上的数都是一个整数,即五万、八万、十万元,而且,每个人的工资都是900多元,领款人签字的笔迹都相同,即为同一个人签的。“这都是什么人的工资?”执法人员问到,“都是临时工的工资。” 会计主管回答说。
稍后,会计主管核对完毕,对检查结果表示了认同。当问她为什么少报时,她又辩解道:一是对统计指标理解不清;二是给劳动局就是这么报的,因为劳动局牵扯到给个人上三险的问题,公司没有给临时工上三险,所以临时工的工资就没有报。她一再强调,给劳动局这么报就没有错。执法人员当即向她指出,统计有统计报表制度,统计数据必须按照统计制度的规定和要求进行填报。不报临时工的工资是不符合统计制度规定的,由此而造成统计数据虚假是违反统计法的行为。
瞒报临时工工资63万元的违法事实认定清楚后,执法人员复印了该企业2004年有关工资的会计原始凭证及相关科目,并经该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加盖企业法人章,作为证据留存。此时,已是下午1:30。
至此,对该公司违反《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违法事实的记录已经完毕。当执法人员收拾东西要走的时候,该公司总经理急匆匆走了进来。一进门,就笑眯眯地对执法人员的到来表示欢迎,接着又抱怨工作太忙抽不开身,对执法人员照顾不周,后又极力挽留执法人员吃“午饭”,执法人员当即婉言谢绝。临走,执法人员告诉经理:“经检查,您公司2004年上报的经济普查报表(I104表)中‘全年劳动报酬(生活费)总额’指标上报数有错误,回去要向局领导汇报,如何处理将书面通知你单位。”
回到局里后,执法人员将检查情况及收集的证据向主管局长做了汇报,7月5日,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立案。为确保案件处理的真实、客观,执法人员再次来到该公司进行数据核查,经过两个多小时的核对,确定原检查数据无误。
因该公司的违法数额较大,经局案件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处理。
7月26日上午,执法队给该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该公司接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其总经理没有了那天的笑眯眯的面孔,大为光火,当场拍着桌子说:“你们统计局有什么权力罚款?你们把告知书拿回去,我们不接受处罚。”执法人员当即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统计局有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行政处罚权。你单位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必须依法处罚。如你单位不服,可以依法行使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当天下午,该公司的会计主管来到局执法队办公室,一改原来一幅藐视统计的态度,哭着要求免予处罚,说公司总经理好面子,不愿意接受处罚。执法人员告诉她,你公司瞒报临时工工资63万元的违法事实清楚,违法数额较大,必须依法对你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会计主管回去后,该公司董事长到统计局交来了申辩书,承认了其违法事实,并找到主管局长再次提出免予处罚的请求,其理由是,该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就在石景山区,并且为石景山区的经济做出了一定贡献。
为此,案件审理委员会再次对此案件进行审议,一致认为,罚款不是目的,而是手段,我们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执法,提高统计工作地位、增强人们依法统计的意识,并通过执法,为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大家认为,一方面要加强法制建设,另一方面还要考虑区域经济的发展。最后,案件审理委员会提出意见:“经审理,该案件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考虑到该公司的实际情况,可以酌情减轻处罚,但该公司的违法数额较大,依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单位警告并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8月13日,执法人员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该企业,该企业于8月30日到其开户行缴纳了罚款。
这个案件情节虽然并不复杂,但从该公司的会计主管和经理先后态度的变化以及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可以看出,这个案件的背后有许多值得人们思考的问题:
在企业的眼里,别的行政部门的管理直接涉及到企业的人、财、物的管理,而统计局的管理只涉及到对数据的管理,所以对于企业来说,统计数据的准确与否与企业没有直接的利益关系。
从表面上看统计工作与企业没有直接的利益关系,但从深层次上考虑,统计数据与企业的发展戚戚相关。统计数据的准确与否,直接影响着宏观决策是否准确。国家的许多经济政策的制定、产业结构的调整等宏观决策都是依据统计数据而制定的。如果企业只把眼光放在与其有直接利益关系的行政部门(如:工商、税务、劳动等部门),而忽视了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将会给国家宏观管理带来很大影响,导致的直接结果将是使企业的间接利益受到损害,从而阻碍了企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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