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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工作不可疏忽 统计人员更须稳定

来源:    日期:2008-1-20 0:00:00

2005年9月16日,延庆县统计局执法检查组对建筑业的某公司的2004年度经济普查报表数据质量进行了执法检查。

  该单位于9月6日接到我局执法检查通知后,先进行了自查。自查中发现其“主营业务收入(工程结算收入)”指标,上报的是五年累计数据。面对如此严重的差错,公司领导和报表人员立刻到统计局说明了情况,并表示单位已自查出了此指标错误,统计局是否就不要再检查了。对此,局领导明确地答复:一是统计执法检查是依法进行,是检查企业报表数据质量和基础工作情况;二是你单位自查发现了一个指标有问题,不代表别的指标就没有问题,对你单位自查发现的问题,需要通过执法检查进一步核实,看是否正确;三是你单位不是事先进行的自查,而是接到我局通知后进行的自查,所以我局还是要查的。最后,该单位领导表示理解,回去等候检查。

  检查结果表明:该单位2004年《建筑业企业财务状况》(经普C103表)中“主营业务收入(工程结算收入)”指标,上报数为43725千元,检查数为8868千元,相差34857千元。产生数据差错的根源是:原统计人员调离本公司后,该单位领导责成会计兼统计,并上报经济普查报表。填报报表时,填表人因是统计门外汉,对统计业务不熟悉,即不学也不问,在没有看《北京市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调查方案》的情况下,按照自己理解,以为经济普查是5年的累计数,就填了报表,而经济普查报表要求调查资料是2004年一年的数据。正是这种不认真、不负责任的态度,由此酿成了大错。

  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提供虚报经济普查资料的违法行为。延庆县统计局依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单位做出处以警告并罚款4千元的行政处罚。该单位当日就交了罚款。

  此案给了我们启示,提供虚假经济普查资料,一是统计人员不稳定说走就走,没有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调换统计人员时必须先补后调;二是兼职统计人员不具备统计专业知识,统计是一门科学。统计不同会计,虽然有密切联系,但是有区别的,会计和统计报表口径、计算方法、范围是不同的,统计报表有一套严格统计制度,不具备统计业务专业知识是做不了这项工作的。统计更是一门技术性很强的工作,不是拿一个人就能干的,应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三是轻视统计,不认真学习、执行统计制度,随意填表。四是统计法律意识淡漠,不依法统计,造成数据错误,违反了法律,最终被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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