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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3月30日,北京市怀柔区统计局执法队检查人员依据《统计法》对怀柔区某有限公司(商业企业)进行日常执法检查。
执法人员依照程序出示执法检查证件、说明来意后,对该单位上报的2004年度统计报表数据质量进行核查。经核查发现:该单位《批发和零售企业经营情况》(经普E102表)中的“商品销售总额”指标与该单位的“主营业务收入(商品销售收入净额)”上报数据一致。执法人员凭借执法经验和对该单位的情况了解,该单位是一般纳税人,应缴纳17%的增值税,这两个指标一个含增值税,一个不含增值税,不可能是一致的,明显是填报有误。经过进一步核算,证实了执法人员的判断。该单位“商品销售总额”指标,检查数为106395千元,而上报的数为 90935千元,上报数与检查数相差15460千元。造成数据差错的原因是统计人员(会计兼职)上报统计报表时,没有认真学习统计报表制度,对统计指标填报时按会计指标理解填报,未将增值税记入“商品销售总额”指标中。
当执法人员告知统计员该统计指标填报错误,并在执法文书上填写“对你单位出现的统计违法行为,责令你单位在2005年报表中改正;对此次上报数据错误,我局会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你单位”时,吴某生气的讲到:“我做了20多年的会计,会计报表从未出现过差错!你们的统计制度有问题,报表繁琐、指标解释又不清楚,为什么还要含税的数据?上缴的税额税务部门都有数,你们从税务部门要数不就行了,还让基层单位报含税的数据。我上报会计报表中的主营业务收入是不含增值税的,你们统计报表要含增值税的,出现的问题我不负责!”执法人员严肃地指出:“会计有《会计法》,统计有《统计法》。你作会计账就该执行《会计法》和会计制度,但你在填报统计报表时就要严格执行《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统计部门作为政府职能部门,依据《统计法》制发统计报表、收集、汇总统计数据,为政府提供重要统计资料和统计信息,这是任何部门都无法替代的,任何单位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也是统计法中明确规定的。统计指标和会计指标是有区别的,你把会计指标数据作为统计指标数据填报,是错误的。”
根据检查结果和该单位统计人员未持证上岗且对统计工作不重视等问题,检查人员提出立案申请,经主管局长批准后,4月5日,执法人员向该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此时,统计员吴某仍愤愤说:“我是老会计了,会计上从未出现违法行为,今天你们来拿统计指标罚我,你们让我怎么向领导交代,我不服!我会申诉的!”执法人员郑重说明:“今天送达的是《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是告知对你单位出现的统计违法行为准备进行处罚。对执法检查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到区统计局执法队进行陈述和申辩。”临走时,执法人员给统计员吴某留下了统计法宣传资料让他学习。
统计员吴某经过与统计执法人员的两次较量,感觉统计执法人员义正词严,执法的态度非常坚决,又通过认真学习统计法的有关规定,认识到确实是自己工作有误,同时单位也将会受到处罚。4月9日,吴某来到执法队承认了自己态度不好,并送交了单位的整改措施材料。表示今后一定认真学习统计知识,希望从轻处罚。
依照法定程序,区统计局向该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单位处以警告并罚款行政处罚。并对该单位统计违法情况记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予以社会曝光。
后记,作为一名基层统计人员既然负责统计工作,就应该学习统计知识,认真执行统计报表制度,严格遵守统计法,但吴某却干统计认会计,不重视统计工作,最终受到统计法的处罚。这个案例具有很普遍的意义,很多基层企业单位,对统计工作重视不够,基本不设置专职统计人员,统计工作只是捎带手的事情,一般都由会计人员兼。可以说,本案吴某的结局,就是这种情况的写照。希望在基层企业单位里会计兼统计的人员,通过本案,真正从中得到启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