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科研所、各有关高等院校:
2003年度全国统计科研计划项目申报工作已经开始。《2003年度全国统计科研计划项目参考选题》、《全国统计科研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全国统计科研计划项目申报书》详见附件。请各申请单位按要求填写项目申报书并按时报送全国统计科研计划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63266600-24043或24046、24047
联系人:康君 许亦频 庆立志
通信地址:北京月坛南街75号,国家统计局统计科研所转,邮编:100826。
申报截止日期为2003年8月30日,过期不予受理。
全国统计科研计划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三年七月三十日
附件1:2003年度“全国统计科研计划项目”参考选题
1、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统计监测方法研究
2、政府统计体制改革与统计能力建设研究
3、统计调查质量的测度与评估方法
4、加快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办法研究
5、全球化进程中的中国经济主权安全问题研究
6、中国汽车、电子、纺织业竞争力研究
7、数据挖掘技术研究
8、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问题的综合评价方法
9、抽样调查方法与制度问题研究
10、中国制造业发展与世界制造业中心问题研究
11、拓宽消费领域和优化消费结构研究
12、垄断行业引入市场机制问题研究
13、资源、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评估体系研究
14、民间资本的市场准入问题研究
15、就业问题研究
16、深化我国分配制度改革问题研究
17、扩大内需问题研究
18、宏观调控的内涵与手段问题研究
19、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关系问题研究
20、弱势群体的形成及对策研究
21、我国农村社会保障问题研究
22、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中国农业的发展模式研究
23、农村经济、农民就业与土地政策问题研究
24、我国资本市场的结构优化与风险控制
25、加入WTO后我国财税政策研究
26、产权多元化以后我国经济运行的特点及对策研究
27、我国城市化现状、发展趋势及对策研究
28、减轻农民负担和增加农民收入研究
29、金融对外开放与监管问题研究
30、我国财政风险问题研究
附件2:《全国统计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全国统计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客观、公正地择优确定项目,促进全国统计科学的发展和繁荣,更好地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服务,根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全国统计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应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要以统计改革和建设中的重大理论及实践问题为主攻方向,进一步发展和全面繁荣统计科学。
第三条 全国统计科研计划项目分类:经济统计、数理统计、社会和科技统计、统计教育和培训、人口环境生态统计、医疗卫生统计、国际比较、精算保险统计、证券分析、信息管理、统计其它项目(含社会、经济、科技领域的实证分析研究等)。
第二章 申报
第四条 全国统计科学研究计划项目面向全国,凡符合申报条件和规定的个人或单位,均可申请。
第五条 项目选题可参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课题指南确定,也可自拟。
第六条 全国统计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申请者应符合以下条件和规定: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
2.主持人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否则,应有两名同专业的具有高级职称人员推荐。
3.申请人同期一般只能申请一个项目。
4.承担全国统计科研计划项目但尚未完成者,不得申请新的项目。
第七条 项目申请时间一般为每年六月一日至八月二十日,过期申请原则上不予受理。(注:因非典影响,本年度相关工作适当延后)
第八条 申请人的选题和课题设计论证必须坚持正确的研究方向,具有较为充分的科学性和可行性。课题设计论证的文字应简明扼要。
第九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领导和管理部门须对申报工作进行认真的组织和指导,把握好选题、课题设计和课题组的组织,提高申报质量,并对申请书所有栏目填写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核。要签署明确意见,加盖公章,承担信誉保证。
第三章 审批
第十条 全国统计科研计划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申报课题的初审工作。对于初审合格的项目,由计划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领导小组进行终审。在综合考虑课题设计论证的理论水平与实践意义、课题组力量以及经费配套保障条件的基础上,经过民主协商,严格掌握标准,本着公正和择优立项的原则,从侯选课题中评选出拟立项项目。同等条件下拟立项项目适当向西部及少数民族地区倾斜。立项课题分类为重点(资助经费)项目与一般(自筹经费)项目。重点项目原则上应有前期研究成果。
第十一条 全国统计科研计划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对拟立项课题进行汇总分析、评估,进行必要的综合平衡后,由国家统计局下达正式立项通知。
重点项目由国家统计局予以一定经费资助,项目承担单位按不低于1:1的比例配套经费(项目承担单位出具相关证明)。一般项目经费由申报者自筹。项目负责人按要求办理有关立项手续。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全国统计科研计划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于重点课题要进行重点检查,以确保课题的顺利完成。
第十三条 项目完成时限由全国统计科研计划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立项通知书(一般为当年九月一日)起算,两年内有效。可提前结项,超出管理时限不予结项。重点项目承担者无正当理由未能在管理时限内完成科研任务,全国统计科研计划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追回科研经费,并予以通报。
第五章 结项
第十四条 为评估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的质量、水平和意义,研究成果定稿后应进行鉴定。重点项目由全国统计科研计划项目领导小组负责聘请专家进行通信鉴定;一般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选择具有同专业高级职称的专家三至五人进行鉴定。由专家填写鉴定意见表,由鉴定组长综合专家意见提出鉴定结论并签字。
第十五条 课题经鉴定后,项目单位应将研究成果两份及鉴定结论等材料提交全国统计科研计划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审查后,全国统计科研计划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结项证书。
第十六条 经全国统计科研计划项目领导小组同意,结项课题可参加全国统计科研优秀成果奖的评选及有关的合作出版计划。
第六章 其它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属全国统计科研计划项目领导小组,未尽事项可酌情解决。
附件3:2003年度“全国统计科研计划项目”申请书(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