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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召开中国统计学会第十二次全国统计 科学讨论会暨第六届三次常务理事会的通知
统会字(200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学会,重点城市统计学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学会;各专业统计学会,分会;各有关部门、院校;中国统计学会各常务理事: 经研究决定:中国统计学会第十二次全国统计科学讨论会暨第六届三次常务理事会于2004年7月下旬在山东省召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召开第十二次全国统计科学讨论会 (一)本次会议的主题是:科学发展观与统计理论创新。并设以下分议题: 1、社会、经济协调发展中的难点、热点问题研究; 2、政府统计体制改革问题研究; 3、经济普查问题研究; 4、统计数据质量问题研究(分析、控制、提高、服务与对策研究); 5、绿色GDP核算方法; 6、抽样调查实施中的技术问题研究; 7、社会核算问题研究; 8、劳动和社会保障的统计测量。 (二)对论文的要求 1、各地统计学会、各专业统计分会要认真做好本地区、本行业论文的征集、初审、推荐等项工作。对论文要进行严格把关,选送高质量的论文参加会议。 2、参加会议的人员应围绕会议主题撰写论文,也可自选题目。中国统计学会将从入选的论文中,选拔部分优秀论文参加2005年在澳大利亚悉尼召开的国际统计学会第55届大会。 3、请于2004年5月31日前,按论文格式要求,将推荐的论文,以附件的形式传送至中国统计学会秘书处电子信箱nssc@stats.gov.cn。超过规定时间报送的论文,将不再入编会议论文集。 4、论文格式 ⑴请用word文档撰写论文,4000字以内; ⑵标题用小三号黑体字居中; ⑶作者姓名用小四号楷体字居中; ⑷小标题用四号仿宋字体加粗; ⑸正文用五号宋体; ⑹统一用A4纸,30行/页、35字/行;1.5倍行距; ⑺页面底端居中标识页码。 二、参加会议的人员及代表名额分配 (一)参加会议的人员:各地统计学会及各专业统计学会代表;中国统计学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 (二)代表名额分配: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统计学会各3人; 重点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学会各2人; 专业统计学会、分会各1人。 (三)会议代表由各学会根据会员提交的论文,经评选择优产生。代表不得超出规定的名额,已被推荐的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其所在学会可在规定的名额内推荐他人参加。 (四)参加第六届三次常务理事会的常务理事,同时参加第十二次全国统计科学讨论会,并向大会提交一份论文。常务理事不占各学会代表名额。 (五)各统计学会、分会应于6月30日以前,将参加会议的代表名单(含常务理事)报到中国统计学会秘书处。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75号邮编:100826 电话:(010)63266600-24091、24092传真:(010)63314996 联系人:丁大民、郭洋E-mail:nssc@stats.gov.cn 三、关于第六届三次常务理事会 (一)听取中国统计学会秘书处工作汇报; (二)讨论和决定学会的工作任务。 四、时间、地点 (一)时间:2004年7月29日至31日(28日报到); (二)地点:届时另行通知。 二OO四年三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