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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04年度全国统计科研计划项目的通知

来源:    日期:2008-1-21 0:00:00

黑统学发(2004)4号

 

关于申报2004年度

全国统计科研计划项目的通知

 

各行署、市统计学会,专业统计学会,有关大专院校,局属各单位: 

  2004年度全国统计科研计划项目申报工作已经开始。《2004年度全国统计科研计划项目参考选题》、《全国统计科研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全国统计科研计划项目申报书》详见附件。请各申请单位按要求填写项目申报书及时申报,申报截止日期为2004年9月13日,过期不予受理。 

联系地址:150036  哈尔滨市香坊区衡山路18号C区

黑龙江省统计局统计学会

    联系电话:(0451)82332163、82318517

    联 系 人:张景鸣  赵京源

 

  

                黑 龙 江 省 统 计 学 会
                    二○○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附件1:

       2004年度“全国统计科研计划项目”参考选题

 

  1、经济普查问题研究

  2、经济普查数据资料开发

  3、统计公信力问题研究

  4、国民经济重大数量界限研究

  5、社会经济主要统计数据质量研究

  6、统计体制、法制和统计制度方法的改革研究

  7、统计学前沿问题研究

  8、社会发展统计评价研究

  9、加强基层统计问题研究

  10、其它

 

 

附件2:

《全国统计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全国统计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客观、公正地择优确定项目,促进全国统计科学的发展和繁荣,更好地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服务,根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全国统计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应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要以统计改革和建设中的重大理论及实践问题为主攻方向,进一步发展和全面繁荣统计科学。

   第三条 全国统计科研计划项目分类:经济统计、数理统计、社会和科技统计、统计教育和培训、人口环境生态统计、医疗卫生统计、国际比较、精算保险统计、证券分析、信息管理、统计其它项目(含社会、经济、科技领域的实证分析研究等)。

     第二章 申报

   第四条 全国统计科学研究计划项目面向全国,凡符合申报条件和规定的个人或单位,均可申请。

   第五条 项目选题可参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课题指南确定,也可自拟。

   第六条 全国统计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申请者应符合以下条件和规定: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

   2.主持人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否则,应有两名同专业的具有高级职称人员推荐。

   3.申请人同期一般只能申请一个项目。

   4.承担全国统计科研计划项目但尚未完成者,不得申请新的项目。

   第七条 项目申请时间一般为每年下半年,根据当年度工作情况确定申报受理时间。

   第八条 申请人的选题和课题设计论证必须坚持正确的研究方向,具有较为充分的科学性和可行性。课题设计论证的文字应简明扼要。

   第九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领导和管理部门须对申报工作进行认真的组织和指导,把握好选题、课题设计和课题组的组织,提高申报质量,并对申请书所有栏目填写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核。要签署明确意见,加盖公章,承担信誉保证。

     第三章 审批

   第十条 全国统计科研计划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申报课题的初审工作。对于初审合格的项目,由计划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领导小组进行终审。在综合考虑课题设计论证的理论水平与实践意义、课题组力量以及经费配套保障条件的基础上,经过民主协商,严格掌握标准,本着公正和择优立项的原则,从候选课题中评选出拟立项项目。同等条件下拟立项项目适当向西部及少数民族地区倾斜。立项课题分类为重点(资助经费)项目与一般(自筹经费)项目。重点项目原则上应有前期研究成果。

  第十一条 全国统计科研计划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对拟立项课题进行汇总分析、评估,进行必要的综合平衡后,由国家统计局下达正式立项通知。

  重点项目由国家统计局予以一定经费资助,项目承担单位按不低于1:1的比例配套经费(项目承担单位出具相关证明)。一般项目经费由申报者自筹。项目负责人按要求办理有关立项手续。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全国统计科研计划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于重点课题要进行重点检查,以确保课题的顺利完成。

   第十三条 项目完成时限由全国统计科研计划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立项通知书起算,两年内有效。可提前结项,超出管理时限不予结项。重点项目承担者无正当理由未能在管理时限内完成科研任务,全国统计科研计划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追回科研经费,并予以通报。

     第五章 结项

   第十四条 为评估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的质量、水平和意义,研究成果定稿后应进行鉴定。重点项目由全国统计科研计划项目领导小组负责聘请专家进行通信鉴定;一般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选择具有同专业高级职称的专家三至五人进行鉴定。由专家填写鉴定意见表,由鉴定组长综合专家意见提出鉴定结论并签字。

  第十五条 课题经鉴定后,项目单位应将研究成果两份及鉴定结论等材料提交全国统计科研计划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审查后,全国统计科研计划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结项证书。

  第十六条 经全国统计科研计划项目领导小组同意,结项课题可参加全国统计科研优秀成果奖的评选及有关的合作出版计划。

第六章 其它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属全国统计科研计划项目领导小组,未尽事项可酌情解决。

 

 

附件3:《全国统计科研计划项目申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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