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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2003年我国文化产业主要统计数据的解读

来源:    日期:2008-1-23 0:00:00

近日,国家统计局公布了对2003年我国文化产业增加值和从业人员的测算结果,首次对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整体情况做出了权威性的描述。如何看待和评价这一结果,是业内人士普遍关注的话题。本文拟就读者所主要关心的问题,对国家统计局发布的结果做一解读。

一、为什么要选择用增加值和从业人员来描述文化产业的发展状况?

一般来说,增加值是指常住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创造的新增价值和固定资产的转移价值之和,直接反映一个行业或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向社会提供的全部最终成果。其计算公式为:增加值=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营业盈余。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增加值之和等于国内生产总值(GDP)。计算出文化及相关产业增加值可以反映文化及相关产业的总量规模、发展水平以及对整个国民经济的贡献,直接考核文化产业在国民经济运行中的地位和作用,同时也有助于与其他产业和文化产业内的各行业进行同度量的对比分析。

从业人员是指在一个行业或单位中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增加就业是各级政府宏观经济调控的四大基本目标之一,对文化及相关产业从业人员数的测算可以反映出文化及相关产业在一定时期内对劳动力资源的实际利用程度和对就业的贡献。

增加值和从业人员仅是文化产业统计指标体系众多指标中的两个指标。为全面反映我国文化及相关产业发展状况,还应计算诸如产业单位数、资产总额、实收资本、税金、营业收入及利润、从业人员结构等指标,以期全面反映整个文化产业的生存、发展和盈利状况。受我国现行文化统计制度的制约,计算这些指标目前还存在较大困难。从某种角度说,国家统计局只计算和公布文化产业增加值和从业人员应是在目前情况下的一种临时举措,待时机成熟时,还应计算和公布文化产业其他的有关指标。

二、测算工作如何进行,测算出的数据质量如何?

国家统计局的这项测算工作是严格按照增加值计算的公式和从业人员的概念,利用现有的各类统计资料分门别类进行的,并与有关部门反复进行了核对、修改和补充,之后汇总得出测算结果。作为测算的前期准备工作,国家统计局利用近一年的时间对我国文化产业的行业范围进行了界定,并制定了《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这一统计标准。测算工作正是依此标准为基准而进行的。

由于我国文化及相关产业涉及的行业和部门较多,现行文化领域的统计基础较薄弱,许多文化部门缺乏基础资料,使得整个测算工作难度颇大。本着谨慎原则,有关测算人员对缺乏基础数据的行业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和推敲,力争做到所有文化产业的行业都有相关的数据,但个别行业的小类数据仍然缺少。据核算专家估计,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结果仍可能保守,有关总量数据可能略有偏低,特别是对文化产业外围层所属行业数据的测算更是如此。但从整体上看,测算出的数据质量是可靠的,个别行业的小类数据缺少,并不影响从宏观层面上对我国文化及相关产业发展的总体规模及主要产业结构状况的判定。

三、从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中可以看出什么?

虽然国家统计局仅公布了少量文化产业的统计数据,但仍可从中看出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一些特点。

1、我国文化及相关产业的发展已初具规模。

从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看:2003年我国文化及相关产业有从业人员1274万人,实现增加值3577亿元。其中直接从事文化活动的“文化服务”各行业有从业人员645万人,实现增加值1718亿元。提供文化用品、设备及相关文化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活动的“相关文化服务”各行业有从业人员629万人,实现增加值1858亿元。就就业总量而言,我国“文化服务”就业人员规模已高于“批发和零售业”(628万人),相当于“住宿和餐饮业”(172万人)、“金融业”(353万人)、“房地产业”(120万人)三行业之和;就经济总量而言,我国“文化及相关产业”的经济总量接近于“交通运输和仓储业”和“社会服务业”,其中“文化服务”的经济总量与“房地产业”大体相当。数据分析表明:从总体上看,我国文化产业已初步具备“支柱产业”的雏形,特别是对吸纳就业人员的影响作用更是不可低估。

2、作为国民经济的组成部分,我国文化及相关产业在国民经济运行的贡献中已占据了一定的份额。

公布的数据显示:2003年我国文化及相关产业所创造的增加值占GDP(11.69万亿元)的3.1%,从业人员占全部从业人员(7.44亿人)的1.7%、城镇从业人员(2.56亿人)的5.0%。其中,直接从事文化活动的“文化服务”各行业的从业人员占城镇从业人员的2.5%、第三产业从业人员(2.18亿人)的3.0%,实现增加值1718亿元,占GDP的1.5%、第三产业增加值(3.87万亿元)的4.4%。这些数据表明,文化产业已对我国国民经济整体运行的影响凸现,特别是对我国第三产业的发展已起到了重要作用。

3、我国文化及相关产业的人均产出比高于第三产业的平均水平。

从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进一步分析比较可以看出:2003年,我国文化及相关产业的人均从业人员创造增加值平均为2.81万元/人,低于第二产业(3.80万元/人),高于第三产业(1.77万元/人)和第一产业(0.47万元/人)。其中,“文化服务”各行业平均为2.67万元/人,“相关文化服务”平均为2.95万元/人。在文化及相关产业的九大分类中,人均产出比行业差距明显:最高的是“新闻服务”(9.01万元/人)、其次为“文化用品、设备及相关文化产品的销售”(7.59万元/人)、再次为“出版发行和版权服务”(5.66万元/人);人均产出比最低的是“文化休闲娱乐服务”(1.98万元/人)、其次为“文化艺术服务”(2.22万元/人)。这些数据一方面说明,我国文化产业在第三产业的发展中已具有“领头羊”的作用,另一方面也说明我国文化产业内部各行业间的发展还很不均衡。

4、传统的文化行业仍具有相当规模,新兴的文化行业发展迅速,相关文化产业已占有半壁江山。

从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可以看出,以传统意义上的文化产业如新闻、出版、广电和文化艺术等为主构成的“核心层”有从业人员223万人,实现增加值884亿元;以改革开放以来发展起来的新兴文化产业如网络文化、休闲娱乐、文化旅游、广告及会展等为主构成“外围层”有从业人员422万人,实现增加值835亿元。比较得出,新兴产业的从业人员已超出传统文化行业的近1倍,创造的价值已接近传统行业。与文化用品、设备及相关文化产品相关联的生产、销售的“相关层”有从业人员629万人,实现增加值1858亿元,其发展规模在整个文化产业发展中占据了一半。这些数据表明,我国文化产业的产业关联度较高,“文化服务”各产业的发展有力带动了文化相关产业的发展。

5、文化新兴产业的迅速崛起,使得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空间突破了政府直接管理的范围,今后国家对文化产业发展的规划思路和调控手段应及时做出调整。

从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看,在现行部门统计的管理范围内,文化部、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和新闻出版总署等三部门共有文化及相关从业人员312万人,实现增加值1004亿元,从业人员占城镇从业人员的1.22%,实现的增加值占GDP的0.86%;三部门从业人员占全部文化产业从业人员的24.5%,实现的增加值占全部文化产业的28.1%。这些数据表明由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文化产业规模仅为全部文化产业规模的1/4左右,在整个国民经济中所占的份额相对较少。若从整个产业的长期、稳定、持续、健康发展角度考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文化产业的管理应从部门转向行业,从全行业的角度来制定相关产业政策,相应的调控手段也应及时做出调整。

6、与国际比较,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水平仍然较低。

由于国际社会尚未形成统一的文化产业划分标准,各国之间文化产业的行业范围、统计口径存在不一致的地方,将我国文化产业的有关指标和国外进行直接比较的意义不大。国家统计局选择我国“文化服务业从业人员占城镇从业人员的比重”和“文化服务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这两个指标来进行国际比较,是基于我国第三产业比重过低、城乡差距较大的事实来考虑,深入分析这种比较是适宜的、合理的。

“发达国家文化产业从业人员占全部从业人员的比重与其对国民经济的贡献(增加值占GDP的比重)基本相当,即两者比重维持在1:1左右,而我国两者的比重为1.7:1左右”的结果说明,我国文化产业的效益远低于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创造同等价值的文化财富,需多投入70%左右的人力资源,我国文化产业的经济效益需要进一步提高。“我国文化服务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1.5%)比发达国家平均低50%左右,文化服务业从业人员占城镇从业人员的比重(2.5%)低于多数发达国家”的结果说明,我国文化产业对国民经济的贡献及影响远低于发达国家,要使文化产业真正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尚有很长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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