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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发展水平综合评价结果简要分析

来源:    日期:2008-1-23 0:00:00

  1.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促进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全面掌握我国社会发展趋势,由原国家计委社会发展司和国家统计局人口社会科技司组成的《社会发展水平综合评价研究》课题组在过去工作的基础上,根据我国近年来社会发展的特点,对《我国社会发展水平综合评价方案》进行了修订,并采用定性和定量分析方法,对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各地区)的社会发展情况进行了综合评价和比较分析。
  2.   评价结果显示:近年来,我国社会发展基本保持持续、稳定的发展态势;各地区之间在社会发展方面的差距首先表现在“生活水准”领域;中西部地区与东部地区在社会发展方面的差距远低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差距;我国的社会发展与经济增长高度相关。
  3.   一、评价方案简介
  4.   《社会发展水平综合评价方案》主要包括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两部分内容。
  5.   (一)评价指标体系
  6.   根据全国和各地区社会发展特点的不同并考虑到资料的可得性,评价方案中设立了“全国社会发展水平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和“各地区社会发展水平综合评价指标体系”。这两套体系均分为“人口现状、生活水准、公益事业、社会保护”四个领域。全国的指标体系包括26个指标,地区的指标体系包括23个指标,两个体系在部分指标的选取上略有差异(两个评价体系分别见附件1和附件2)。
  7.   (二)评价方法
  8.   方案中提出了两种评价方法:
  9.  一是通过多级综合方法,使反映社会发展基本特征的评价指标统一为综合反映社会发展水平的总指数(以下简称社会发展总指数或总指数)。全国的社会发展总指数以某一确定年份为基期计算,其目的是从发展速度的角度来评估我国社会发展的整体进程。各地区的社会发展总指数以报告期当年各地区平均为1计算,主要用于地区间社会发展水平的比较。
  10.   二是通过聚类分析方法,将社会发展水平综合评价指标作为聚类变量计算出聚类解,对各地区按社会发展特征进行分层归类,其目的是便于分类研究各地区的社会发展特点。
  11.   课题组认为,根据评价方案得出的社会发展总指数基本能够综合反映我国社会发展的总体情况,可以用来进行各种分析和比较研究。
  12.   二、主要评价结果
  13.  根据上述方案,课题组对全国1995年以来的数据和各地区2001年的数据进行了计算和分析,主要结果如下。
  14.   (一)全国社会发展基本保持持续、稳定的态势
  15.  以1995年为100计算,2001年全国社会发展总指数为140.23,年平均增长速度为5.8%。除1998年以外,各年的社会发展呈基本持续、稳定的态势(见表1和2)。
  16.  分领域看,1995年以来,“生活水准”领域指数年平均增长速度最快,为8.76%,反映了经济增长对社会进步的推动首先表现为人民生活的改善;“人口现状”领域指数年平均增长速度最慢,为3.44%;“公益服务”和“社会保护”领域指数年平均增长速度略低于总指数的增长。 
  17. 表1     全国社会发展总指数和领域指数

    年份

    总指数

    人口现状指数

    生活水准指数

    公益服务指数

    社会保护指数

    1995

    100.00

    25.00

    25.00

    25.00

    25.00

    1996

    105.84

    25.62

    27.94

    25.64

    26.64

    1997

    110.89

    26.06

    31.19

    26.50

    27.14

    1998

    114.12

    26.81

    32.92

    26.83

    27.56

    1999

    121.47

    27.58

    36.54

    27.90

    29.45

    2000

    129.99

    29.56

    39.67

    29.97

    30.79

    2001

    140.23

    30.62

    41.38

    34.25

    33.98

  18.  
  19. 表2    全国社会发展总指数和领域指数的年增长速度(以上年为100

    年份

    总指数

    人口现状指数

    生活水准指数

    公益服务指数

    社会保护指数

    1996

    5.84

    2.48

    11.75

    2.58

    6.56

    1997

    4.77

    1.73

    11.65

    3.32

    1.87

    1998

    2.91

    2.87

    5.53

    1.26

    1.56

    1999

    6.44

    2.86

    11.01

    3.99

    6.86

    2000

    7.02

    7.21

    8.56

    7.42

    4.55

    2001

    7.87

    3.56

    4.32

    14.27

    10.35

    年均
    增长%

    5.80

    3.44

    8.76

    5.39

    5.25

  20.  2000年以来,我国社会发展增速加快,连续两年总指数年增长速度达到7%以上,明显高于其他年份。在“公益服务”和“社会保护”两领域,2001年的增长速度分别高达14.27%和10.35%,反映了近年来各级政府对社会公益事业和社会保护事业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
  21.   (二)京津沪三市排在各地区社会发展的前列
  22.   2001年,社会发展总指数排在前五位的地区分别是上海(2.34)、北京(2.29)、天津(1.57)、浙江(1.47)和广东(1.37),五地区总指数的平均值为1.81;排在后五位的地区分别是甘肃(0.69)、河南(0.68)、宁夏(0.59)、云南(0.58)和贵州(0.49),五地区总指数的平均值为0.61。反映各地区社会发展总指数差异程度的标准差为0.44。
  23.  分领域看,“人口现状”领域指数最高的是北京(0.68),最低的是云南(0.01),各地区指数的标准差为0.63;“生活水准”领域指数最高的是上海(0.78),最低的是甘肃(0.09),各地区的标准差为0.71;“公益服务”领域指数最高的是北京(0.48),最低的是贵州(0.11),各地区的标准差为0.32;“社会保护”领域指数最高的是北京(0.45),最低的是宁夏(0.07),各地区的标准差为0.28(各地区的社会发展总指数、领域指数及位次详见附件3)。
  24.   上述数据表明,目前我国各地区之间在社会发展方面的差距首先表现在“生活水准”领域,其次为“人口现状”和“公益服务”领域,差距最小的是“社会保护”领域。
  25.   (三)东中西部的社会发展水平呈由高到低排列的格局
  26.  2001年,我国东部地区的社会发展总指数是中部地区的1.56倍,是西部地区的1.84倍,社会发展各领域均呈东高西低的格局(见表3)。在“人口现状”领域,东部地区为中部地区的1.51倍,西部地区的2.26倍;在“生活水准”领域,东部地区为中部地区的2.28倍,西部地区的2.73倍;在“公益服务”领域,东部地区为中部地区的1.48倍,西部地区的1.41倍;在“社会保护”领域,东部地区为中部地区的1.12倍,西部地区的1.27倍。中西部地区与东部地区在“生活水准”领域的差距尤为明显。 
  27. 表3   2001年东中西部地区社会发展总指数和领域指数

    区域

    总指数

    人口现状指数

    生活水准指数

    公益服务指数

    社会保护指数

    东部

    1.36

    0.36

    0.41

    0.31

    0.28

    中部

    0.87

    0.24

    0.18

    0.21

    0.25

    西部

    0.74

    0.16

    0.15

    0.22

    0.22

  28.  从表3可以看出,我国中部地区与西部地区的社会发展水平比较接近,中部地区的总指数仅高于西部地区0.07,在“人口现状”领域高0.08,“公益服务”领域中西部指数基本一致,“生活水准”和“社会保护”领域均高0.03。从总体上看,中部地区比西部地区在社会发展方面的优势并不明显。
  29.  2001年,东中西部地区社会发展总指数之比为100:64:54,人均GDP之比为100:41:33,表明东部地区与中西部地区在社会发展方面的差距远低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差距。
  30.   (四)我国的社会发展与经济增长高度相关  
  31.   1、全国的情况
  32.  课题组将1995-2001年全国的人均GDP和GDP总量发展指数与社会发展总指数进行了比较(见表4),得出了我国的社会发展与经济增长高度相关的结论。
  33. 表4     社会发展总指数和经济发展指数的对比分析
  34. 年份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平均年增长%

    人均GDP指数

    108.40

    116.75

    124.69

    132.42

    141.82

    151.18

    7.13

    比上年增长%

    8.40

    7.70

    6.80

    6.20

    7.10

    6.60

    GDP总量指数

    109.60

    119.24

    128.55

    137.67

    148.69

    159.54

    8.10

    比上年增长%

    9.60

    8.80

    7.80

    7.10

    8.00

    7.30

    社会发展指数

    105.84

    110.89

    114.12

    121.47

    129.99

    140.23

    5.80

    比上年增长%

    5.84

    4.77

    2.91

    6.44

    7.02

    7.87

  35.   对表4中三种指数进行相关分析的结果是:社会发展总指数与人均GDP指数之间的皮尔逊相关系数为0.9764,与GDP总量指数之间的相关系数为0.9801,说明我国社会发展与经济增长二者之间存在着高度的正相关关系。
  36.   2、各地区的情况
  37.   课题组认为,和全国一样,各地区的经济增长同样为社会发展提供了实现的条件,现阶段各地区的经济水平大体决定了其社会发展水平。为验证这一结论,课题组用相关分析法对有关数据进行了检验。
  38.   检验时使用了皮尔逊直线相关系数(R)、肯德尔一致性相关系数(W)和斯皮尔曼等级相关系数(P)。系数R表示指标数值的相关程度,W和P均表示位次排列的一致性程度。三个相关系数的绝对值都应在[0,1]之间,数值越大,表明有关数据之间的相关性和一致性越高。检验结果见表5。
  39. 表5   2001各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相关系数比较

     

    相关系数类别

     

    社会发展总指数

    人均GDP

    皮尔逊相关系数

    社会发展指数

        1.000

     

    人均GDP

    0.948

    1.000

    肯德尔一致性相关系数

    社会发展指数

    1.000

     

    人均GDP

       0.662

    1.000

    斯皮尔曼等级相关系数

    社会发展指数

    1.000

     

    人均GDP

        0.817

    1.000

  40.   从表5可以看出,各地区社会发展总指数与人均GDP指数的相关系数高达0.948、一致性相关系数为0.662、等级相关系数为0.817。同时可以计算出人均GDP指数对社会发展总指数的决定系数(相关系数的平方)为0.8987,也就是说各地区社会发展总指数差异的90%可以用人均GDP差异来解释。无论是从各地区社会发展总指数的数值还是从各地区在社会发展水平的位次排列上看,社会发展总指数与人均GDP指数都高度相关,有着密切的数量决定关系。
  41.   (五)各地区社会发展特征聚类结果
  42.   为进一步研究我国各地区社会发展的特征,课题组对各地区的数据进行了聚类分析。根据聚类分析要求层内高度相似,层间差距显著的原则,课题组通过计算认为我国31个地区的社会发展按总体特征宜分为五层,按领域特征宜分为四到五层(见附件4)。按总体特征聚类的五层结果如下:
  43.   第一层:包括北京和上海两个直辖市。
  44.   两市社会发展的主要特征是经济实力较强,居民生活水平和人口素质高,公益服务效能强,社会保护力度大、保障面广。其社会发展的薄弱环节在于传染病的控制和公众安全防范等方面。